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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证监会与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打架求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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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5 16: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监发2003 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如下
“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这些情况在上交所、深交所的上市规则中都属于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并未禁止,到底以哪个为准啊?网上search了一下证监发2003 56号文也并未废止啊……
发表于 2012-9-5 17: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适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在颁布前,都是需要证监会审阅的。既然12版上市规则已经颁布,那推定证监会已经默许了03【56】号文作废。实际中,上市公司早已突破03【56】号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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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5 18: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littlesrl 发表于 2012-9-5 17:24
应该适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在颁布前,都是需要证监会审阅的。既然12版上市规则已经颁布,那推定证监会已经 ...

03年这个规定记得已经作废了,因为03年文件出台后不久,证监会又出台了一个规定,审核手册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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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作废。起码“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还有效  发表于 2012-9-5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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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5 22:0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含笑饮砒霜 于 2012-9-5 22:26 编辑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2005年11月14日  证监发[2005]120号)

一、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四、其他

(四)《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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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你的id太霸气了  发表于 2012-9-5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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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10 14:3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含笑饮砒霜 发表于 2012-9-5 22:05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正解啊
证监会的文实在是太乱了 要不是你贴出来俺根本没搜出来过这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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