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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5 11: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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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目前的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可以分为两大类,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又可细分为一般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三者的区别本质在责任承担上,一般普通合伙是所有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责任,特殊普通合伙是对其他合伙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不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合伙法对三种形式适用的机构范围并没有强制规定,但由于行业的特点,一般而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的一般是会计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因为这些专业机构历史以来的传统是合伙制,但由于合伙人关系比较松散,一旦都采用一般普通合伙对其他合伙人不公平,但是由于目前会计师事务所是需要审批的,财政部目前仅在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而直接申请新设的还是一般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业主要适用于一些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承担无限责任,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工商登记一般在名称后加括号表明性质,例如浙江**服装经营部(普通合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津**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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