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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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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1 21:3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八条 报告期内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在合并日发行新股份并作为对价的,计算报告期末的基本每股收益时,应把该股份视同在合并期初即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处理(按权重为1进行加权平均)。计算比较期间的基本每股收益时,应把该股份视同在比较期间期初即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处理。计算报告期末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时,合并方在合并日发行的新股份从合并日起次月进行加权。计算比较期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时,合并方在合并日发行的新股份不予加权计算(权重为零)。
报告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在合并日发行新股份并作为对价的,计算报告期和比较期间的稀释每股收益时,比照计算基本每股收益的原则处理。


这条还适用号?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5号中“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应当按账面价值计量,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不再由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合并利润表应合并被合并方从合并日开始实现的净利润;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合并被合并方从合并日开始形成的现金流量。”相悖????
发表于 2012-10-11 22:2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困惑。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一直没有出来正式的版本,到底要不要执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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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1 22:31:13 | 显示全部楼层
5号解释没有正式生效,所以不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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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1 23:59:54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诙谐 发表于 2012-10-11 22:31
5号解释没有正式生效,所以不用执行。

不执行?可是在2011年年报审计时,事务所质控部门均要求执行5号准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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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吧,解释5号关于企业合并的问答是实质改了准则,执行这个没法发表意见的。  发表于 2012-10-16 11:19
哪个事务所阿?超前意识很强么,哈哈  发表于 2012-10-12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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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2 12:24:49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没正式发文,当然是不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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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2 22:4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很困惑,为什么中国的准则总是不能保持一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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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3 21:3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怎么没看明白怎么相悖了,一个说的是权重,而且合并表按合并日的次一月加权,比较表不加权,一个说收益的计算,相悖在哪点上了?本人愚钝,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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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合并之前的收益都不纳入合并报表,为何计算权重时还要将子公司收购之前的净资产考虑进去  发表于 2012-10-14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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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4 23: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helizhi 发表于 2012-10-11 23:59
不执行?可是在2011年年报审计时,事务所质控部门均要求执行5号准则了。

解释5号自去年底公开征求意见以来一直在反复修改中,目前的版本与当初征求意见稿相比已经变化很大(最明显的变化是在问题的数量上:从13个减少到6个)。
以下是2012年8月底的讨论稿: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送审稿)

一、企业因其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增发股份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但仍然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如何对有关权益变动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因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增发股份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但仍采用权益法对该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的,对于按新持股比例计算的股权比例下降后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净资产中所占份额,与按原持有比例计算的股权比例下降前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净资产中所占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如何确认取得的被购买方无形资产?
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应当对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充分辨认和合理判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
(二)能够从被购买方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与相关合同、资产和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交换。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三、企业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相关业务,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指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及其他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产品。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是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指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
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根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合同条款,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否属于财务担保合同。财务担保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除融资性担保公司外,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有关财务担保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中,信用保护买方支付的信用保护费用和信用保护卖方取得的信用保护收入,应当在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合理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各期损益。
不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其他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其归类为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相关业务的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进行列报。

四、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或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背书转让,是否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答:企业对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背书转让,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确定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企业已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判断企业是否对该资产保留了控制,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五、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应当按照《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09]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会[2010]15号)的规定对每一项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1)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2)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3)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4)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六、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企业发生破产重整,其非控股股东因执行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通过让渡所持有的部分的该企业股份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企业应将有关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其控股股东按照该破产重整计划让渡了所持有的部分该企业股权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该企业也按此原则处理。

七、本解释自2012年1月1日施行。

点评

你所说的确定吗???  发表于 2012-10-15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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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10-16 11: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解释5号没有正式发,现在肯定不执行。如果发了正式文件,9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关于同一控制企业合并的指标算法肯定要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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