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副主承销商可不可以推荐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 个人理解:不行,《办法》里原文关于询价对象的定义是“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而四十二条又提出了“承销团由3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办法》有意区分主和副主。。。
2、以博取差价为目的的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相关证券投资账户不得作为配售对象,但能否参与询价?(初步询价、累计投标询价是否都能参与?) 个人理解:比较困惑。(1)从法条上看,似乎是可以,《办法》把询价对象的条件规定的比较客观,而且没有兜底条款。。。。(2)但是从立法本意上讲似乎又不能。《办法》颁布的这条主要是针对“一些网下投资者不注重研究公司基本面,单纯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参与网下新股申购的现象”,既然你们都不研究,你们应该也没有参与询价的必要。3、承销团能否全是主承销商,没有副主承销也没有分销商? 个人理解:不可以,这种情况应该叫联主,不构成承销团。《证券法》32条规定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不知道实务里有没有案例,组了承销团,且全是主承销商,但没有副主也没有分销商的。
4、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是否也需要去协会备案?还得报送总结报告?
个人理解:备案是主承销商帮着弄的,总结不用报,推荐类询价对象不必单独向协会报送年度总结。
以上几个问题不知道我的理解对不对。。。求拍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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