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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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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1 21:5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对于董事会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发行对象与通过竞价的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可以分别采用不同的发行价格。

20073月,上市公司A公司以配股方式进行再融资,B公司为 A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20%。股东大会上B承诺认配配股数量的20%。在发行过程中,B公司由于短期流动资金较为紧张,只认配了原承诺数量80%,但其他投资者均已足额认购。前述情况视同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发表于 2012-11-11 21:5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错。同一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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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st.lin + 2 目前操作就是确定对象被动接受询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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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1 22: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是对的吧。

第九条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点评

我的理解是:第九条和第十条规范的并不是同一次发行中、同时存在这两种发行对象的情况,而是在不同次的发行中分别出现这两种发行对象时的处理方法。 所以,在同次非公开的时候价格必须是相同的。除非是两次不同...  发表于 2012-11-14 00:49
从这两条法规也看不出可以不同价,只是定价方式不同而已  发表于 2012-11-13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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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12-11-11 23:50:3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个同意楼上,第二个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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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2 00: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对于董事会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发行对象与通过竞价的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可以分别采用不同的发行价格。
【解析】对。第九条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有上可知,股票持有期限不同即投资者所担风险不同,因此可以采用不同的发行价格,不违反同股同价原则。

2、2007年3月,上市公司A公司以配股方式进行再融资,B公司为 A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20%。股东大会上B承诺认配配股数量的20%。在发行过程中,B公司由于短期流动资金较为紧张,只认配了原承诺数量80%,但其他投资者均已足额认购。前述情况视同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解析】对。
《再融资办法》第十二条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配股规模)
(二)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配股发行失败的情形)

点评

第一题我也根据答案推了很久,认为你的答复合理,该题正确,证券法要求的是同次发行同类股票价格相同,这2种算不算同类价格? 第二题个人觉得错误,我理解控股股东不履行认赔股份承诺,但代销期满原股东认购达到7..   发表于 2012-11-12 11:37
公司法规定,同次发行的股票需要同价。所以,同一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可能有不同价格。  发表于 2012-11-12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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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3 先锋币 +2 收起 理由
淡淡 + 3 + 2 完全同意。锁定期不同,价格可以不同,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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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2 01:25:48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行宝剑锋 发表于 2012-11-12 00:13
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对于董事会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发行对象与通过竞价的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 ...

这么说的话,首发是不是也可以不用同股同价呢?因为大股东锁3年,小屁股东都不用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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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做过类似项目就知道了,没什么争议。  发表于 2012-11-12 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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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2 01:3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行宝剑锋 发表于 2012-11-12 00:13
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对于董事会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发行对象与通过竞价的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 ...

晕,第一题怎么会是对呢,董事会上确定的发行对象是被动接受竞价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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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2 15:3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公开发行时,有无价格不一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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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 非关联方 资产先进来 现金部分再询价进来 相当于两次发行股份的行为 这个例外  发表于 2012-11-12 22:48
可以说,没有!  发表于 2012-11-12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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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2 17:44: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第一题,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感觉上的确是可以有不同的价格,但是实际操作中貌似最终都是以同一价格发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战略投资者等是被动接受了竞价方式确定的价格。
若是考试,真不知道该选啥了,希望高手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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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3 21: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过一个解释,必须同股同价。没找到不同股同价的案例,另外并购资产和同时发股,有不同股同价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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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种算两次发行了,不同价无所谓  发表于 2012-11-13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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