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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讨论] 关于非公开是否可以差别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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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2 15:4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大家讨论是不是可以差别定价,说说看法,这个以前讨论过。
原文:
第九条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这里面关键在于对“发行对象”的理解,这个属于表述的问题,什么是发行对象?这儿应该是个概括的意思:“所有参与认购的投资者”,代入条文:
第九条 所有参与认购的投资者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所有参与认购的投资者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


也就是说,如果发行只面向第九条规定的投资者,董事会应该把价格定了;如果发行面向的投资者没有第九条列举的那些投资者,应该以竞价方式确定具体的价格和对象。
但是,现实中很多都是混合的,既有第九条列举的投资者,也有不是的,那就是董事会定个定价原则,原则就是以后面竞价确定的价格参与认购。
个人认为同股同价还是要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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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6 14:46: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认同楼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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