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甲上市公司的总经理, 2009年1月1日,张某以每股10元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100万股,2009年2月20日,张某以每股12元的价格卖出公司股票100万股。下列表述,符合有关规定的有:
A.张某的上述收益应归甲公司所有。
B.甲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收回张某的上述收益。 C.如董事会没有收回张某的上述收益,公司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D.公司股东向董事会提出收回张某上述收益的要求后,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未执行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甲公司的董事会决定由董事赵某、刘某负责收回上述收益,赵某、刘某故意拖延时间达一年之久,后张某因赌博输光了全部财产、因犯罪被法院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枪决,致使公司无法收回张某的上述收益。董事赵某、刘某、李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时,采取的下列措施,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 A.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 B.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 C.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D.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