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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和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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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7 16:3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
请问这两句话有啥区别啊?实在理解不了,最终均实现了不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发表于 2012-11-17 16:54:54 | 显示全部楼层
62条的意思是需要向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股份的申请
63条根本不用提出申请,律师核查并公告后直接办理股份登记
不知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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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7 18: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62条是可以先斩后奏。63条是免于要约收购的情形的列举的意思,在实务重组项目中需要先取得事前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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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8 10:3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以为都是需要提出申请的:
62条是要提出申请,证监会20天之内给予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
63条也是要提出申请,证监会10天内无异议即可。

PS:请做过实务的童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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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8 10:4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问啊,顶一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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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8 11:05:4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也即通常所说的普通程序申请要约豁免,必须拿到证监会的豁免许可文件后,才可以实施增持行为。该种程序,证监会需要在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
【也即通常所说的简易程序申请豁免,它的几种情形都是被动增持,即不是由于股东自己的意愿而增持的,如无偿划转、上市公司回购、证券公司或银行承销等,当事人均做不来主。对此程序,证监会10个工作日无异议,投资者就可以去办理过户了。在简易程序下,还有几种情形是自动豁免,即不需要申请豁免,自动就可获得豁免的,可直接凭律师的核查意见等文件去办理过户,证监会完全放开了,压根不管】

点评

是不是说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均需要申请豁免;但有几种情况连豁免都不要了,直接先做,同时按要求操作  发表于 2012-11-18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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