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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股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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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5 01: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认股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表于 2012-11-25 01:27: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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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5 10:3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认股人是发起人,其不履行出资义务对公司造成损害,应当承担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公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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