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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6 21: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
(二) 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三) 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
(四)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5%的时间及方式;
(五) 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该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
(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url=]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url] ,还应当披露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这个需不需要“第十七条中  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发表于 2012-11-26 22: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践中是不需要。发条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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