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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讨论] 关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一个条文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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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2 15: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条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按照该条文规定,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候因违反法律法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提起诉讼请求权的股东受限于连续180天,且持公司1%股份的限制,但如果监事会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了,提起诉讼请求权的股东是否没有了持股时间和比例的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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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5: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该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该条理解,股东应该受持股时间和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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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2 15:30:52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仔细对比发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说的是“监事会”,《公司法》中仅指“监事”,还不能直接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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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6: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 ,不知道那个高手可以明确告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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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6:00:3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我们伟大的版主,把这个帖子挺起来 ,让大家讨论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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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2 21:2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问题!!!

不过按上下文的连贯性理解,《章程指引》中对监事会起诉的股东也应该有时间和比例限制,否则,我当天才买的100股的超小股东,也可以行使这种权利?似乎不太符合逻辑。

个人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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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5 10:30: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太简单了,从立法本意上,该条款股东应当受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的限制,不然,岂不容易产生股东烂诉,法院还受得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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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9 11:28: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还是应该按照《公司法》152条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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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0 11:06:20 | 显示全部楼层
Cpa的经济法教材里明显说了是要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可以的,书上原话是“有限责任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监事应该是指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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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0 15:31: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肯定是有比例和持股时间限制的。因为按照公司法对监事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股东有以上限制,那么对由监事个人组成的监事会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当然也是需要有限制了。如果没有限制岂不和公司法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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