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业绩承诺及披露问题
1.问:2011年8月1日,中国证监会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会令73号)中第42条提出,为鼓励上市公司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此类并购重组在执行《重组办法》第34条时是否需要“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是否需要执行2010年8月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的相关规定?
答:此类并购重组是上市公司以追求资源优化配置为目的,与非关联的第三方之间进行的同行业或上下游整合,是市场化的交易,其定价是交易双方市场化磋商的结果。此类并购重组已成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一种重要类型。为鼓励此类并购重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如出现《重组办法》第34条“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情形的,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但不强制要求以股份形式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