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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内蒙古辖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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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0 10:4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章 辅导备案监管
第六条  保荐机构对辅导对象进行上市辅导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辅导协议。辅导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保荐机构应向内蒙古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辅导情况备案表(附件一);
(二)辅导备案申请报告(由保荐机构出具,并经辅导人员签字确认的正式红头文件),内容包括:
1、辅导备案申请;
2、辅导对象概况及历史沿革,内容至少包括:
(1)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2)公司经营范围、目前从事的主营业务情况;
(3)公司在所属行业概况及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
(4)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介绍;
(5)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前五名股东的情况介绍(包括主营业务及财务状况等);
(6)公司的历史沿革,包括设立、改制、资产重组、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等全部过程。
(三)辅导人员名单及简历;
(四)辅导协议(原件);
(五)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包括辅导的内容、方法、步骤、要求、具体辅导工作日程安排、预计申请辅导验收时间、预计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发行材料的时间等);
(六)辅导人员对同期担任辅导工作的公司家数的情况说明;
(七)保荐机构及辅导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复印件);
(八)辅导对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九)辅导对象设立的验资报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十)辅导对象的发行及上市计划,包括拟发行方式、拟发行数量、融资额度、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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