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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出售资产是否需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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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09: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占40%以上,其下属的一家控股子公司由于资不抵债,将本控股子公司名下一项注册商标作价10万元用于抵偿债务。10万元系由双方协议定价而未经评估,也未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准,这样的资产处置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发表于 2013-1-23 10: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不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但必须有评估,才能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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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10: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评估是一定的,至于是否需要国资监管部门批准,你要找找当地的国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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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13:4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企业的控股子公司也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资产。所以,建议尽快补充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否则,会有较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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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9 21:5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如果控股子公司的国有成分小于50%,是否可不受国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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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 15:34:20 | 显示全部楼层
missy39 发表于 2013-6-29 21:58
我觉得如果控股子公司的国有成分小于50%,是否可不受国资限制?

不需要国资部门的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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