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重新上市办法:
“ 第三十二条 除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退市期间发行的新增股份,其限售期限截至重新上市日尚未届满的,自重新上市之日起连续计算;限售期少于十二个月的,除已通过证券竞价交易方式公开转让的股份之外,自重新上市之日起继续限售至届满十二个月;未设定限售期的,除已通过证券竞价交易方式公开转让的股份之外,自重新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在重新上市申请日前的最近六个月内发行的新增股份,自重新上市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哪位高手能帮忙解释下这段话是啥意思啊,读起来好拗口啊。不知道以下理解对不对:
1、退市期间新增的股份,有限售条件且未届满的,连续计算限售期;若该限售期未满12个月,则锁定到该限售期满12个月为止,还是自重新上市之日起再加锁12个月?比如限售期还有8个月,那重新上市后是再锁4个月凑满12个月呢,还是说再锁12个月?
2、退市期间新增的股份、有限售条件、未届满、但限售期超过12个月的,直接连续计算即可,无须加锁;
3、退市期间新增的股份、没有限售条件的,重新上市之日起锁12个月;
4、重新上市前6个月新增的股份,发行时不管有没有设定限售期,重新上市之日起都要锁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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