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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知识点] 为什么连《证券法》修改那么重要的事情论坛都没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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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1 18: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证券法等法律


  摘自中国证券报 2013年7月1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对证券法等作出修改。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修改前《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业内人士表示,股东同比例增资行为和变更公司形式对金融市场稳定、社会公共利益影响较小,可由公司自主决定,因而此次修改将相应内容调整为“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批准,同时删去变更公司形式审批的有关规定。该人士还介绍,此次取消或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证券法》在内的11部法律,涉及取消或下放一批行政审批权,助力正在进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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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3金币 +8 先锋币 +2 收起 理由
helloeveryone + 2 根本没注意到,谢了
xchzy + 3 + 2 我也刚看到,改得无声无息的啊
katelinchen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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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1 20:3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实务中大家早就忘了还有《证券法》这么个东西。。。
立法、司法、行政,应各司其职,相互制衡,反观我国的《证券法》,做了太多原则性的规定,故意给证监会留下了太多太多解释、细化规定的空间,证监会变成立法、行政一肩挑的局面,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今天下个通知要搞这个,明天发个指引要弄那个,以至于我们大家全都忘了这个行业还有一个《证券法》的存在。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也就算啦,只要市场真能管的好也行,但实际上呢,股市已经和中国足球并列作为国人最为诟病的两个领域,跟中国足球并列在一起,证监会不脸红吗?还好意思再搞一言堂吗?
中国的依法治国,路漫漫其修远兮。。。从上到下,根本没几个人真正理解法制的内涵,也没几个人尊重法律,尊重法制精神。。。

点评

说得好!治市无能,整人有术!  发表于 2013-11-11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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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金币 +8 先锋币 +4 收起 理由
YQDSB2012 + 5 + 4
ljfeng0719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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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1 18: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之前行政审批权下放时就有了 所以可能没人太注意把
证监会行政许可废止(2012)
104
保荐代表人注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证监会
105
证券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审批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证监会派出机构
106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证监会
107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四种情形之一: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监会
108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四种情形之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监会
109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四种情形之三: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监会
110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四种情形之四: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且该收购人在新股发行前已经拥有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监会
111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核准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2号)
证监会
112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选任或者改任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监会
113
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结算业务资格核准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证监会
114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资格审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证监会
115
期货公司变更公司形式的审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证监会
116
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部分事项审批:同比例增减资审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证监会
117
期货公司变更5%以上股权部分事项审批:不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且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变更的审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证监会
118
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审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证监会
119
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证监会
120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结算业务资格核准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证监会、银监会
121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总代表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证监会
122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资格认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证监会、银监会
21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
81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监会
证监会派出机构
82
证券公司变更部分业务范围审批:增加或者减少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监会
证监会派出机构
83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部分事项审批:非上市证券公司涉及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审核的增资,非上市证券公司涉及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的增资,非上市证券公司减资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监会
证监会派出机构
84
证券公司变更章程重要条款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监会
证监会派出机构
85
非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监会
证监会派出机构
86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业务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证监会
证监会派出机构
87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监会
证监会派出机构
88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证监会
证监会派出机构
89
期货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部分情形审批: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但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审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证监会
证监会派出机构
90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监会派出机构
10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境内上市前置审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证监会审批时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意见

点评

是废止还是审批权下放啊?  发表于 2013-11-23 21:57
你列的这些现在都废止了啊?  发表于 2013-11-23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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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1 22: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修改前《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比较一下,不是仅仅是删除了变更公司形式么?但是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不是已将权限也下放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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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3 12:33:16 | 显示全部楼层
laura_zhq 发表于 2013-11-11 22:20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 ...

除了变更公司形式没有了,还有就是“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的才算,一般的同比例增资这种就不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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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3-11-23 20:4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要等到新的证券法下来吧!现在答题还是按以前的证券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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