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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307|回复: 7

[疑问求答] 要约收购豁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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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 05:4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年10月份,我国取消了171项行政许可事项,以下是我找到的该次取消的行政许可之一: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四种情形之四: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且该收购人在新股发行前已经拥有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

在经济法的教科书中,上述情况是需要按照普通程序进行豁免申请的,请问到底是如何处理?直接免除要约义务,还是需要申请豁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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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4:46:1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书过期了吧。。。这条2012年修订收购管理办法的时候已经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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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 00: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xchzy 发表于 2013-11-1 14:46
你的书过期了吧。。。这条2012年修订收购管理办法的时候已经改了

我查阅了法规,2012年2月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里面对于上述情况说是要申请豁免,证监会20日审批。(当然,那时候171项行政审批取消还没出来,根据2012年10月的这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内容,上述情况应该不用审批了。)


请问您说的更新法规,是什么时候出的?是哪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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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 10: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的收购办法已经明确说了,这种情况直接豁免,不用申请,与取消行政法规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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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 10: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了 发表于 2013-11-2 10:14
新的收购办法已经明确说了,这种情况直接豁免,不用申请,与取消行政法规是一致的。

请问新的法规是什么时候出的啊?我一直没有搜到。谢谢!

点评

就是2012年修订的那次,只修订了这一次  发表于 2013-11-2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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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 11:3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了 发表于 2013-11-2 10:14
新的收购办法已经明确说了,这种情况直接豁免,不用申请,与取消行政法规是一致的。

下面是我在2012年2月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找到的:
第六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从(三)的内容看,还是要申请证监会批准啊。。。。

点评

你漏看了这几条下面的一段话,对于(三)的例外规定,这个是这次修订的重点之一  发表于 2013-11-2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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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 11:57: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且该收购人在新股发行前已经拥有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指的是这种特例情况可以直接豁免,在62条下面那段话里面有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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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3 10:2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了 发表于 2013-11-2 11:57
"且该收购人在新股发行前已经拥有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指的是这种特例情况可以直接豁免,在62条下面那段话 ...

谢谢!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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