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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分析]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去年一道题目的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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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2 14:3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l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主承销商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可由下列哪些人员撰写:
A、主承销商的研究人员
B、分销商的研究人员
C、保荐人的研究人员
D、独立第三方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

A、B


这是网上有人整理的去年的一道题目,给出的答案为AB,而没有包括C。对于AB大家应该没有意见,但是否包括C呢?

整理的人给出的不选择的理由是: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即在同次发行证券时,保荐人一定是主承销商之一,但主承销商不一定是保荐人。


对于上面得出的结论,我先假设是正确的,准确的说,结论是在同次发行证券时,保荐人一定是主承销商之一,但主承销商不一定是(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按照这个结论,选项C,既然已经是保荐人了,就一定是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之一了,那么他撰写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为啥不可以呢?


因此,我认为引用该结论得出不选C的理由并不成立。而我认为真正的理由是,由于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关联保荐人需要找一个非关联保荐人联合保荐且作为第一保荐人。但该非关联保荐人未必作为承销团成员(主/副主承销、分销商),这种做法在香港市场是有的。因此该保荐人不能撰写研究报告。而这样的话,结论就变成了“保荐人不全是主承销商、主承销商未必是(本次发行)的保荐人”。


请大家替我看看,应该如何理解上面的东西,我担心自己想偏了,但就是理解不了给出的答案和理由。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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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 +3 +6 收起 理由
germain + 3
拼命二郎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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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2 14:3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oakpark 于 2009-9-22 17:22 编辑

孤鸿海上来,池潢不敢顾。 侧见双翠鸟,巢在三珠树。 矫矫珍木巅,得无金丸惧。 美服患人指,高明逼神恶。 今我遊冥冥,弋者何所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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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2 21: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C应该选,关键就在题干中的“可”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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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00:3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给个明确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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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17: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也应该选保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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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4 01:37:42 | 显示全部楼层
c,应该选,因为保荐人必然是主承销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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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4 14:26: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08那次把暂行办法改为办法时,一个重要理念就是保荐和承销的分离,保荐管理办法里面用词都是“可以”,个人理解你不这样做也是可以的,现在市场上大家保荐承销都是一家做,或是承销商肯定是主承之一是市场原因造成的,并不是制度问题,所以我认为保荐人必然是主承销商或主承销之一。
下面有段证监会上的话,大家参考:
   保荐与主承销的分离。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承担着不同的职能,是两个不同主体。尤其是随着证券发行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证券承销的风险加大,市场也有了对联合主承销的需求。为此,本次修订参照国际惯例,允许联合主承销,即保荐机构只能由一家券商担任,主承销商则可由多个保荐机构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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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5 00:25:20 | 显示全部楼层
ABC
Ⅵ.1.2 关于做好询价工作相关问题的函
(2006年5月29日  发行监管函[2006]38号)
各保荐人、拟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人、询价对象:
近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法规及配套规定相继发布实施,新股发行在新的法律框架和全流通的新机制下重新启动。为做好新形势下的询价试点工作,提高询价质量和工作效率,现将有关要求函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保荐人和承销商应当加强投资银行、研究和销售队伍建设,强化公司内部的协调管理。一方面要提高研究和定价能力,向投资者提供以事实为依据的高水平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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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5 10:52:17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关于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应根据发行安排适时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同时可组织承销团其他成员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二)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由研究人员独立撰写并署名,撰写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公司内部隔离制度。出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承销商应建立完善的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制度。
  (三)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在初步询价前完成,仅限于向询价对象提供,不应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或披露。承销团以外的其他机构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不得作为推介询价的资料。
  (四)研究报告的撰写应遵守以下原则:
  1、独立、审慎、客观;
  2、资料来源具有权威性;
  3、对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评估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
  4、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投资价值研究报告除应包括《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以下简称162号文)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行人所在行业的供求关系、竞争格局、上下游产业链以及行业政策等方面的分析,以及发行人与主要竞争者的比较分析;
  2、发行人盈利模式、产量、成本、销售价格、销售量、市场占有率等影响盈利能力因素的分析及预测;
  3、发行人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风险因素对定价的影响;
  4、宏观经济走势、行业走势、股票市场走势对定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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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5 10:54: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应根据发行安排适时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同时可组织承销团其他成员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所以,应该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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