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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必须要某一个股东出席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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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 10:0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想请教个问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不可以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要某一个股东出席才有效,或者规定必须要经过某个股东同意决议才有效?谢谢
发表于 2014-6-2 11: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PE中经常用这种条款,但常常是用在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上,因为用在股东会上可能会导致公司重大决策完全瘫痪。

表述方式首先需要符合资本多数决原则。因为公司法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会表决适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上有区别,有限公司章程可以突破这个原则,而股份公司不行。

一般可以表述为“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股东会决议超过法定表决权数量后还需经XXX股东同意”,即可以提高决议通过的表决权所需比例,但不能表述为“股东会决议XX股东同意即通过”,这样就违背了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了。

该分析仅为个人意见,不知道新三板在对赌方面底线在哪里。实践中IPO的时候董事或股东的一票否决权基本都是被删掉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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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2 20:46: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远水孤云 发表于 2014-6-2 11:08
可以。PE中经常用这种条款,但常常是用在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上,因为用在股东会上可能会导致公司重大决策完 ...

非常非常感谢,学习了。但是我还是有2点疑问:
1、如果实施变通规定,一旦挂牌上市,随便一个股东都能有一票否决,就很难通过决议了
2、如果仅规定一票否决,不就违反了同股同权吗?这样的对赌协议得不到法律支持?比如:一个小股东只有1%的股份,但是通过规定依然获得了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就有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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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3 00:5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先回答你的两个问题:

1、如前文所述,IPO的时候,一票否决权基本都是被删除了的,至少我没有见过保留的案例。

2、一票否决权绝大部分情况都出现在有PE的情形下,而这个时候大部分公司都还是有限公司的形态,同股同权并不适用于有限公司,所以可以赋予特别的出资者特别的表决权,即可以表述为“股东会决议超过法定表决权数量后还需经XXX股东同意”。改制成为股份公司后,一般就表述为“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在存在优先股的情形下表述为“需经优先股股东一致同意”,这种表述并不违反同股同权。

一票否决权的讨论还涉及到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的问题。

本质上来说,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结果,如果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那么都是有效的,因此如果法律并未明文禁止一票否决权,很难确切地说在股份公司章程中规定一票否决权是违法无效的。

但就像你所说的,如果股份公司中不管董事还是股东,被章程赋予了一票否决权,那么其将非常容易对公司决策实施重大影响,这样就极有可能会损害公众利益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所以证监会会在上市这一步卡住这个口,规定一票否决权没问题,但上市就得清理掉,这应该就是目前国内一票否决权的现状吧。

当然,目前也有很多人提出通过限定一票否决的决议内容来判断其是否会对公众利益和投资者利益造成影响,从而希望有限的一票否决权能够进入上市公司,这也是广大PE的热切期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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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4 17: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远水孤云 发表于 2014-6-3 00:58
先回答你的两个问题:

1、如前文所述,IPO的时候,一票否决权基本都是被删除了的,至少我没有见过保留的 ...

非常非常清晰明了,很犀利,太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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