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董事学会颁布的《董事指引》第87-90项解释:87. 香港现行的法律容许委任公司董事会时委出全部由全职执行董事组成的董事会。
若这样的董事会变成全部由内部产生,会削弱其能力,因为欠缺外来董事所带来的宽广视野及激励。香港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至少须包括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董」),而独立董事的数目要占董事会的三分之一,才能符合香港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88. 为提高公司的责任感,开阔视线,以本会之见,公众公司的董事会应包括一些合适的非执行董事。任何私人公司若希望能积极地掌握未来,而不只是消极地处理事件,也应实施这项措施。聘用合适的非执行董事将有助于董事会关注其长期策略的方向性问题。这些董事不应与公司建立合约关系,也不应受任何其他董事或董事派系的控制或影响。聘用这样的董事已不是新做法,现在这样做可以被视为回归传统。香港董事学会将鼓励和帮助公司委任非执行董事。
89. 认识非执行董事可能作出的贡献是十分重要的。最大的考虑是他们可全面参与董事会的集体商讨。在法律上,他们有责任真诚地以公司的利益行事,这与其他执行董事相同。不过在此架构中,他们的独立性还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作出贡献:
• 开扩董事会的眼界,这可以通过利用非执行董事的经验成果以及在董事会的讨论中引入与公司策略有关的特殊技能、知识和经验,而没有非执行董
的参与,董事会便可能缺少这方面有利的条件。
• 在公司策略决定后,负责监察管理层的表现及其工作进度。
• 当公司利益有可能与个别董事的个人利益有冲突时,确保董事会有适当的制度维护公司的利益;在诸如董事会任命和酬金等方面贯彻对公司的责任;不论是否设立正式的核数委员会,确保管理层能向董事会递交适当的财务报告。
90. 经修订的《上市规则》规定,在上市公司委任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当中,必须至少有一名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此外,为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考虑下列方面:例如,董事是否:
(1) 持有上市公司多于 1%已发行总股本,及股份是否关连人士或上市公司作为礼物赠送,或获关连人士或上市公司提供资助。
(2) 正以董事、合伙人或主要专业顾问的身份提供服务或在委任前一个年度提供服务,或在同一期间为现时或一直参与提供有关服务之有关专业顾问之雇员,而服务对象为:(a) 该上市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之任何附属公司或相关连人士;或 (b) 该上市公司之控股股东、行政总裁或董事(独立非执董除外)或彼等之任何联系人士。
(3) 于上市公司或其关连人士的任何业务活动中或牵涉与上市公司或其关连人士进行的任何重大业务交易中拥有重大利益;或在财政上倚赖上市公司或其关连人士。
(4) 于董事会特别保护某个实体的利益(该利益与股东整体利益不一致),或现在或过去与上市公司的董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东有关连,或现正或一直担任上市公司或其关连人士的行政人员或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