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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97.判断:公司法之诉讼-执行职务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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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7 11:2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由于上市公司偷漏税,被当地税务机关罚款500万元,一年前成为该上市公司股东的高某与李某(其中高某持股0.6%,李某持股0.5%),认为上市公司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执行职务不当,在得知该罚款信息后一个月内,以两人名义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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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命二郎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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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7 23:3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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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8 18:0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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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8 19: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错。理由:要先找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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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18 收起 理由
tongtong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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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1 22:3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错。只有在三种情况下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二、监事会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三、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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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16: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题目让我想到一个成语: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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