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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vysezhou

[必考知识点] 【容易糊涂的知识点】受证监会处罚、交易所公开谴责可采用的再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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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11: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二郎, 我认为你公司债中对于公司重大违法的解释不是十分恰当,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视为违规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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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11:32:02 | 显示全部楼层
ef,ef,f,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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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 12: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vysezhou 于 2009-12-1 12:02 编辑

答案仅作参考,有不同意见可以讨论:
1、上市公司2007年受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司在2009年可以采用的再融资方式为:E、F
A、增发
B、配股
C、可转债
D、可分离债
E、非公开发行
F、公司债

2、上市公司2008年12月受交易所公开谴责,公司在2009年11月可以采用的再融资方式为:E、F
A、增发
B、配股

C、可转债
D、可分离债
E、非公开发行
F、公司债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公开的:

第九条 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公司债与非公开均没有对上市公司有规定,所以都可以。


3、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甲于2007年受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司在2009年可以采用的再融资方式为:F

A、增发

B、配股
C、可转债
D、可分离债
E、非公开发行
F、公司债


4、上市公司现任监事乙2008年12月受交易所公开谴责,公司在2009年11月可以采用的再融资方式为:E、F

A、增发

B、配股
C、可转债
D、可分离债
E、非公开发行
F、公司债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注意非公开不包括监事。

公司债均无此方面的规定。

总结一下,

上市公司受处罚、公开谴责就不能公开发行了,但可以非公开;

董监高受处罚、公开谴责不能公开发行,但监事受处罚了还可以非公开;

公司债不受处罚、谴责影响,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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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12:03:53 | 显示全部楼层
1、上市公司2007年受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司在2009年可以采用的再融资方式为:E
A、增发
B、配股
C、可转债
D、可分离债
E、非公开发行
F、公司债

本题同意二郎的观点,上市公司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应认为是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2、上市公司2008年12月受交易所公开谴责,公司在2009年11月可以采用的再融资方式为:EF
A、增发
B、配股
C、可转债
D、可分离债
E、非公开发行
F、公司债


3、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甲于2007年受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司在2009年可以采用的再融资方式为:F
A、增发
B、配股
C、可转债
D、可分离债
E、非公开发行
F、公司债


4、上市公司现任监事乙2008年12月受交易所公开谴责,公司在2009年11月可以采用的再融资方式为:EF
A、增发
B、配股
C、可转债
D、可分离债
E、非公开发行
F、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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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13: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这里重大违法行为包含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此应认为《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一)最近三十六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重大违法行为包括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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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13: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受教

我也认为 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和 受证监会行政处罚 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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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7 16:3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拼命二郎


    违反证监会行政法规就可能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被行政处罚应该不属于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最多是重大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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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9 22:3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最新保代培训认定: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都属重大违法行为。所以,二郎说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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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16:42:1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考试确实挺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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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17:06:0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年还出了一个考点,关于“现任”的问题,如果补处罚或公开谴责的董事在发行申请前辞职了,是否还有障碍。当时考时其他的考点想到了,但“现任”这个点疏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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