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增发
B、配股C、可转债
D、可分离债
E、非公开发行
F、公司债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公开的:
第九条 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公司债与非公开均没有对上市公司有规定,所以都可以。
3、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甲于2007年受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司在2009年可以采用的再融资方式为:F
A、增发
B、配股
C、可转债
D、可分离债
E、非公开发行
F、公司债
4、上市公司现任监事乙2008年12月受交易所公开谴责,公司在2009年11月可以采用的再融资方式为:E、F
A、增发
B、配股
C、可转债
D、可分离债
E、非公开发行
F、公司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注意非公开不包括监事。
公司债均无此方面的规定。
总结一下,
上市公司受处罚、公开谴责就不能公开发行了,但可以非公开;
董监高受处罚、公开谴责不能公开发行,但监事受处罚了还可以非公开;
公司债不受处罚、谴责影响,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