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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6 20: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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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ubeking 于 2010-7-16 20:35 编辑
首先我觉得这个问题很好,有深度;
14楼回复说不适用公司法,我表示不认同,境内公司股权转让,不可能不适用公司法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另:就本题,我谈谈我的看法。因为我没碰到过类似情形,我想谈谈“诗外”的思考:那就是在实务中是要“以理论指导实践”,还是“以实践反推理论”?
楼上的讨论,有的从理论推导,论证说不需要验资;有的碰到过实际案例,认为必须验资。我的建议是:理论结合实际,咨询当地各经办部门。因为即使自己对法条的理解再准确,经办人员未必认同你的观点,他要求你做,就必须做,没有理由。我就曾遇到内资企业、内资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也有验资报告的案例,我问其原因,说是工商局的受理人员要求的,没办法,就随便给弄了一个。但我以后肯定不会告诉我的其他客户说,以后股权转让都去验资。那么,同样,有人操作过,确实需要验资报告,这是统一规定?还是个案?我觉得有待考证。14楼贴出了外管局需要的资料,我再贴一下商务部所需要的资料,同样没有要求验资报告:(http://bgjnqy.wzs.mofcom.gov.cn/)
行政事项名称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含战略投资上市公司)事项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
《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专项规定等。
申请条件 :符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专项规定的要求
申请材料 :
一、现金并购
(一)股权并购情况下需提交如下材料:
1、地方商务部门请示;
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3、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4、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6、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资信证明(足以支付首期出资);
8、外国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在华已投资情况,及在相关市场的表现情况说明;
9、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相关市场表现情况及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10、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11、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2、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就拟转让股权所作的评估结果;如涉及国有资产,应提交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有关文件,如属进场挂牌交易的情况,还应提交产权交易所的鉴证书;
13、并购当事人关于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14、并购当事方就有关债权债务处置达成协议的,应提供;
15、涉及境内公司、自然人在境外设立公司进行返程收购的,应提交相应的批准、登记文件;
16、土地管理、环保部门的意见(生产性企业);并购增资额超过1亿美元的,应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核准文件;
17、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8、并购方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应提供:1、当事人有关该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包括境外股权或交易结构等;2、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所作的解释。
19、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20、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那么工商局是否要求呢?经登陆深圳市场监督局网站查询(http://www.szscjg.gov.cn/wsbs/yw ... t20080916_44168.htm),所需资料如下:
十七、内资企业变为外资企业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5、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7、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8、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9、新外方投资者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10、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提交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分,股权转让协议还应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鉴证);
11、法院强制执行的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也不要求验资报告。
期待其他明确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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