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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tscNO.1帅哥

[模拟出题] 关于禁售股解禁,个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简单计算题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0-6-29 13:5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oshistone


    大家一起努力吧,为了荣誉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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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9 16: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10楼,让我释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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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9 17: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我就疑惑了,楼上说:
2011年1月解禁期满,2011年5月进行的转送股无需纳税

盈余公积转增势要纳税的,为什么说转送无需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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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9 17:38:11 | 显示全部楼层
疑问:
应纳税(100*2*2*50%*6-100*2)*20%=200万
其中的50%是下面文件中的50%吗,如果是,10送10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不是50万股吗?
那应纳税就是[(100+100*50%)*6-100*2)]*20%=140万
不知道错在哪?请帮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问:我公司为股份制企业,今年7月我公司决定以500万元资本公积金与300万元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请问,个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规定,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你公司以500万元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你公司以300万盈余公积金转增的股本,个人股东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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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9 17:4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forest.lin


    题目缺省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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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9 17:5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6# zhuer2010

1:0.8折股,100万出资不就是80万股吗,我理解错了吗,当然是不考虑期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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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9 18:0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htscNO.1帅哥

不明白了

红利税和资本利得税不是一回事情吧

红利税是在上市公司分红(现金分红或者分红股)时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给股东的时候已经是税后了

而出售限售股应该属于资本利得税,纳入个人所得范围,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一直没有找到出售限售股减半征收的要求,问了几个朋友都说不知道有这个规定,不会是理解错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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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9 19:37:37 | 显示全部楼层
盈余公积转增股本,需要纳税
且为20%的话
那么上述计算还真是错了
但是转增时候需要纳税的话,2011年5月就该缴纳了转增部分20%的税
本次限售股转让计算的结果仍应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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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0 07: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OSCO 于 2010-6-30 08:41 编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法制办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1、问:什么是限售股?此次对限售股征税的范围是什么?
  答:我国A股市场的限售股,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类是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市场称为“大小非”。另一类是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公司,于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规定,由于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段后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这部分股份在限售期满后解除流通权利限制。此外,股权分置改革股票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上述限售股于解除限售前历年获得的送转股也构成了限售股。这些限售股在限售期结束后均可上市流通。
  此次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2、问:为什么要对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一是1994年出台股票转让所得免税政策时,原有的非流通股不能上市流通,实际上只有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流通股才能享受免税政策。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场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只有限售流通股与非限售流通股之别,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后都将进入流通。这些限售股都不是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上取得的,却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一样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二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企业转让限售股所得都应征收所得税,个人转让限售股如不征税,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业转让限售股政策之间存在不平衡问题。
  因此,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更好地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2010年1月1日(含1日)以后只要是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都要按规定计算所得并依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问:为什么要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继续实施免税政策?
  答:自1994年新个人所得税制实施以来,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我国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一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总体上仍然属于新兴市场,不断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确保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政策目标,这对于推动我国经济体制变革、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着重要意义和作用。因此,政策的调整应致力于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和稳定,构建有利于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政策机制。实践证明,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股票转让所得免税的政策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今后还将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此次政策调整特别强调,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股票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保持政策的稳定。
  4、问:对限售股如何计算征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1)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和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2)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和20%税率,计算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某人持有某股票的10万股限售股,原始取得成本为10万元。该股股权分置改革后于2006年12月28日复牌上市,当日收盘价为12元。2009年底,某人持有的限售股全部解禁可上市流通。2010年1月18日,某人将已经解禁的限售股全部减持,合计取得转让收入100万元,并支付印花税、过户费、佣金等税费2000元。
  按照该政策规定,某人减持限售股,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方式征收。
  (1)证券公司预扣预缴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15%
  =12元/股×10万股-12元/股×10万股×15%
  =102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02×20%=20.4万元。
  (2)某人的自行申报清算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100-(10+0.2)
  =89.8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89.8×20%=17.96万元。
  应退还的税款=已扣缴税额-应纳税额
  =20.4-17.96=2.44万元
  5、问:本次政策调整前,我国对股票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国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一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对“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股票转让所得具体征税办法由财政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考虑到当时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经国务院批准,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2009年12月31日前,我国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为:个人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6、政策公布后,有关部门应如何做好工作?
  答:政策公布后,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将会及时做好政策实施所需的纳税申报表和扣缴报告表的设计、印制和发放以及证券交易结算系统的调整、测试等各项工作,确保此项政策顺利实施。同时,对纳税人关心的问题,如征税的具体范围、税款计算、征收方式等问题,及时做出解释说明,以便纳税人更清楚地了解此次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
  

《解读稿》指出,此次明确要征税的限售股主要是针对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前所获得的送转股,不包括股改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另外,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给予员工的股权激励限售股,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其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并明确规定了征税办法,转让这部分限售股暂免征税。因此,《通知》中的限售股不包括股权激励的限售股。
  

评分

参与人数 5金币 +13 +30 先锋币 +2 收起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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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wushuang + 10
cntom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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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30 10:0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 forest.lin


    那个减半征收是针对分红的,和此次限售股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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