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表于 2010-10-21 17:3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钝钠
答案:C
其中A“2005年10月,某有限公司以经审计净资产按1:0.8的整体折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第九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规定。
此题陷阱在于“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按此,应该按“1:1”进行折股才能满足“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如果是以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则可能存在按1:0.8折股的情形(或者按80%折股比例进行折股)。
前述结论可通过2005年前任一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的发行人“发行人基本情况”一节找到。
就按经审计净资产折股导致折合股份总额低于公司净资产额的情形,在老公司法下,上市前应进行纠正。
具体可参见“清华泰豪上市招股说明书”。之前,清华泰豪的折股比例为“公司将经审计的净资产按1.1632:1的比例折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股本8000万股”。
2000年7月30日,公司2000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股本的决议;根据江西省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发行联审小组签发的赣股办[2000]29号《对〈关于同意清华泰豪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清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部分条款进行调整的批复》,变更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将经江西中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赣昊内审字(99)102号《审计报告》中所确定的公司净资产93,056,831.99元中的93,056,828元按照1:1的比例(余额3.99元转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93,056,828元,每股面值1元,原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额按照1:1的比例认购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根据江西中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赣昊内验字(2000)23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折股后股本总额为93,056,828元,资本公积金为3.99元。
公司律师认为:本次调整是严格遵循《公司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公司的变更行为进行规范的行为。本次调整并不导致公司的股权比例、总资产、净资产的变化。
如有问题,欢迎讨论。 |
评分
-
查看全部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