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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无言

[模拟出题] 选择题: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从( )起不能抽逃其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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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14:5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第九十二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所以应该选A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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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15:05:45 | 显示全部楼层
a吧,《公司法》 第九十二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1、未按期募足股份、2、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或者 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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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16 15:4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布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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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19:5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公布的答案是C,有法律根据吗?请详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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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7 16:3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 第九十二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1、未按期募足股份、2、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或者 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这就说明有三种情况是可以抽回出资的,和题目不符。
创立大会召开后通过了相应的决议后就代表股东签订了公司成立的协议了,相关法律关系已经确定(民事法律关系),擅自抽逃出资是要负相应的民事责任的!!
上面是我个人的理解,望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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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选A  发表于 2012-1-27 17:54
比较同意这个解释。  发表于 2012-1-13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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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isure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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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8 09:28:51 | 显示全部楼层
C.公司创立大会召开之后?

公布答案:是C.
--------
题干:“抽逃”,不是“募集不成功,股东大会是可以否决成立公司这一事项的,或着发起人占总比不足35%,发起人要承担退还股款利息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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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8 23: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题目有问题,现在怎么抽逃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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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14: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有依据,我也觉得C较为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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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17: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题目有瑕疵:抽逃出资和抽回出资是不同的,抽逃字面上本身就有非法的意思,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抽逃出资,否则要负法律责任。
对于有限公司: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三十六条)
对于股份公司: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低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第九十二条)这说明公司法对于股份公司,原则上规定交付出资后就不能抽回股本了,但是有例外情况,即创立大会成功通过设立公司的决定之后就不能抽回股本了。但是,创立大会成功召开后是否一定能成立公司呢?答案是不一定。有可能工商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又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这证明了创立大会召开后可能公司不能成立时认股人仍然可以抽回股本(即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和利息)。由上得知,对于抽回出资,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的规定应该一样,即都是自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股本及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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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10:3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抽逃的意思应该是从一个主体抽回的意思,其前提是公司已经成立,公司已经成立的前提是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后,况且,公司法第201条: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所以所抽逃出资金额……故,我认为应该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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