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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8 12: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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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王军 于 2010-8-18 12:49 编辑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 —企业合并》的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本质上是一个集团内部资源的重新分配,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所支付的对价意味着母公司将更多的资源分配给合并方,即资本投入。反之则意味着母公司从合并方收回了资源,即收回投资。因此上述交易对资本公积以及留存收益的影响不应作为一项其他综合收益。
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及其他资本性投入性质的政府拨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上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的结余部分,不属于政府补助,而是政府的资本性投入,因此不满足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义。
除上述规定中涉及的搬迁补偿款外,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同样不应作为其他综合收益。
另外再加一句,大股东给予上市公司的馈赠,或不公匀关联交易记入公积金的部分,也不应作为其他综合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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