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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今年必过

[模拟出题]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模拟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12-5 09:3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lainhados


    请参见《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九、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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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5 14:5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王军 于 2010-12-5 15:10 编辑

59号文对合并的定义)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
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
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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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3 16: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一点粗浅理解:
关于B、C选项的错处,不在于是否区分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而在于违背了税法关于“已注销企业税收政策不能延续,新设企业不得承继税收政策”的理念。也就是说,注销的被合并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被承继,合并或分立而新设出来的企业也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原有优惠,只有合并分立前后都一脉相承的企业,也就是法规说的存续企业才可以。可能是《通知》出来以后,税总觉得没讲清楚,所以又出了《管理办法》解释了一下吧(详见《管理办法》第15条)。
    我想这是不是才是楼主出题的真正本意?而不是去抠字眼?
     从这个角度延伸一下说,选项A是也不能算错呢。虽说没加“吸收合并”,但是从文字来说,出现“存续企业”、“合并前该企业”字眼,是不是就意味着是吸收合并了?

    以上供专家们进一步分析讨论。也请楼主再说说当时的命题根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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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3 17: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楼主的题目,对所涉及的知识点进行了一些罗列,供各位参考!
从法规来看,本题所有选项均有错误。


1、《通知》第九条 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2、《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注销的被合并或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
3、《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
4、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5、《通知》第六条 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6、《通知》第七条 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通知》第八条 本通知第七条第(三)项所指的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7、《通知》第六条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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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学习的榜样啊,真是有心人,感谢!  发表于 2011-8-4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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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3 18:30:24 | 显示全部楼层
税真搞不明白。。。。。。
我现在满脑子都是知识,都快装不下了,不过一般都是一觉醒来就增发殆尽了。要是现在就已经考完了就好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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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不行,把脑袋倒过来,或许还能腾出点空间,O(∩_∩)O哈!  发表于 2011-8-4 19:06
建议做一次磁盘整理,删除点文件,或者格式化一下,哈哈。  发表于 2011-8-4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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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2 20:3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王军 的帖子

莫非股权收购就不算是合并了吗?控股合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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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是合并,但在本文中,股权收购单独列了一条,和“合并”区分开了  发表于 2011-8-2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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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2 21: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rainiefield 的帖子

从这条的意义上说,是不是新设合并的企业,就不能享受合并前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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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2 22:5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rainiefield 的帖子

我是想请教,如果支付对价了,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所得税事项是不是就应当按照清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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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2 23: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解析】参见《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
A项。错。《通知》第九条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B项。错。《办法》第十五条 企业合并或分立,合并各方企业或分立企业涉及享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按照《通知》第九条的规定执行注销的被合并或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合并或分立各方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C项。错。《通知》第九条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通知》(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D项。错。《通知》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E项。错。(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F项。错。
八、本通知第七条第(三)项所指的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G项。错。(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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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 23: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rainiefield 的帖子

不加吸收合并也没关系,直接从A项内容也能读出是吸收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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