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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投行小李

中国籍自然人能不能直接向中外合资股份公司增资,作为中外合资股份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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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1 21: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八楼的,你说浙江早就可以了,有相关文件依据吗?我碰到一个浙江的2002年,自然人入股当中外合资企业股东的案例,但找不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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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 14: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greenmoon 发表于 2010-11-12 11:14
浦东新区已经作为试点,境内自然人可以直接参与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参见浦府综改〔2010〕1号文。

是的,有这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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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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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 18: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外商投资法规的规定,中国自然人一般是不能以个人身份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即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当外国投资者收购我国某一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时,如该有限公司存在自然人持股的情况,则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即原有限公司中的未出售股权的自然人股东是否可继续成为收购后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股东。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如果原有限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该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作为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因此,国内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在此情况下是可以继续作为被并购后所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股东。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五、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各种性质、类型企业的股权,该境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并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批准后,由审批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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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 12:26:56 | 显示全部楼层
hughshen 发表于 2010-12-11 21:20
八楼的,你说浙江早就可以了,有相关文件依据吗?我碰到一个浙江的2002年,自然人入股当中外合资企业股东的 ...

前段时间还和一同事讨论过这个问题,上海和深圳现在好像已经限制允许境内自然人直接作为外资企业的股东,浙江没有具体的文件依据,只有“向日葵”这一已有案例可以借鉴,工商和外经贸具体执行标准如何可能需要预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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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1:53: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自然人成为合资或合作企业股东的合法性探讨
http://www.touhangbbs.cn/forum.p ... hlight=%BA%CF%D7%CA


综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案例,可知:境内自然人不得直接以新设或并购外资股权成为外资投资企业股东,特殊地区可以过新设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上海、中关村等),一般情况下境内自然人通过定向增向认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的方式以及外资并购保留原境内自然人股东比较可行。值得注意的是境内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一、基本规定



我国《宪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一条以及《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成立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中方必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因此,中国自然人不能通过新设或收购方式成为合资或合作企业的中方股东。



鉴于这一点,实践中,境内自然人往往通过先设立一个壳公司的方式与外方投资者进行合资合作。



二、国家并购规定层面的突破



对于外资并购内资企业项目,国家对原内资企业的自然人股东继续担任合资或合作企业股东开了一个口子,但是有一定的限制:



1、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根据上述规定,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各种性质、类型企业的股权,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2003年 已经失效



根据上述规定,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10号文



根据上属于规定,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值得注意的是,取消了先前规定中“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要求。



4、《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

三、外国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应注意的问题

(五)一般情况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发起人不得为自然人。但中方自然人原属于境内内资公司股东,因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的原因导致中方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该中方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可以保留。



注: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境内自然人能否入股该外商投资企业呢?很多人士包括律师认为没有明确规定(如“合资企业法、合作企业法都采用了“共同举办”的措词,“举办”的文义在上述法律中应该被理解为“设立”。也就是说,法律只规定了设立合资企业的主体,并没有对设立后的合资企业是否允许境内自然人持股作出具体规定,比如境内自然人受让原合资企业的中方或者外方股份、境内自然人认购原合资企业的增资等”),个人认为合资企业法以及合作企业法第一条已经算是明确规定了,而且目前国家只对外资并购项目的境内自然人持股做了例外规定。



三、地方规定突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在江苏省昆山市进行了试点,凡在昆山市登记的中外合资企业将允许中国境内个人成为中国投资者。



1、境内自然人在浦东新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行办法

2010年5月1日



根据上述规定,凡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居民,均可在浦东新区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试行办法有效期仅为2年。



2、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2001年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作为出资人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时,除应当符合有关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银行开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2010年12月23日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在示范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注册。改条例未明确境内自然人是否还需提交资金信用证明。

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0年2月20日



第二十五条规定:“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2000 年 4月 7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浙政办(2000)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位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6号



一、放宽投资主体资格。

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中国大陆自然人与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公司。



6、湖北省工商局关于突破性做好市场主体准入工作促进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



放宽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资格条件。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



7、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



   (三十六)有条件的中方自然人可作为中外合资、合作的中方投资者。



8、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外商来渝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一、放宽投资主体的限制

(一)允许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应于设立登记前缴付不低于认缴出资额20%的出资。

(二)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原境内企业的股东为自然人的,其股东地位可维持不变。



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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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1:53: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自然人成为合资或合作企业股东的合法性探讨
http://www.touhangbbs.cn/forum.p ... hlight=%BA%CF%D7%CA


综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案例,可知:境内自然人不得直接以新设或并购外资股权成为外资投资企业股东,特殊地区可以过新设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上海、中关村等),一般情况下境内自然人通过定向增向认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的方式以及外资并购保留原境内自然人股东比较可行。值得注意的是境内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一、基本规定



我国《宪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一条以及《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成立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中方必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因此,中国自然人不能通过新设或收购方式成为合资或合作企业的中方股东。



鉴于这一点,实践中,境内自然人往往通过先设立一个壳公司的方式与外方投资者进行合资合作。



二、国家并购规定层面的突破



对于外资并购内资企业项目,国家对原内资企业的自然人股东继续担任合资或合作企业股东开了一个口子,但是有一定的限制:



1、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根据上述规定,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各种性质、类型企业的股权,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2003年 已经失效



根据上述规定,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10号文



根据上属于规定,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值得注意的是,取消了先前规定中“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要求。



4、《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

三、外国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应注意的问题

(五)一般情况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发起人不得为自然人。但中方自然人原属于境内内资公司股东,因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的原因导致中方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该中方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可以保留。



注: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境内自然人能否入股该外商投资企业呢?很多人士包括律师认为没有明确规定(如“合资企业法、合作企业法都采用了“共同举办”的措词,“举办”的文义在上述法律中应该被理解为“设立”。也就是说,法律只规定了设立合资企业的主体,并没有对设立后的合资企业是否允许境内自然人持股作出具体规定,比如境内自然人受让原合资企业的中方或者外方股份、境内自然人认购原合资企业的增资等”),个人认为合资企业法以及合作企业法第一条已经算是明确规定了,而且目前国家只对外资并购项目的境内自然人持股做了例外规定。



三、地方规定突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在江苏省昆山市进行了试点,凡在昆山市登记的中外合资企业将允许中国境内个人成为中国投资者。



1、境内自然人在浦东新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行办法

2010年5月1日



根据上述规定,凡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居民,均可在浦东新区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试行办法有效期仅为2年。



2、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2001年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作为出资人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时,除应当符合有关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银行开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2010年12月23日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在示范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注册。改条例未明确境内自然人是否还需提交资金信用证明。

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0年2月20日



第二十五条规定:“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2000 年 4月 7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浙政办(2000)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位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6号



一、放宽投资主体资格。

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中国大陆自然人与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公司。



6、湖北省工商局关于突破性做好市场主体准入工作促进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



放宽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资格条件。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



7、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



   (三十六)有条件的中方自然人可作为中外合资、合作的中方投资者。



8、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外商来渝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一、放宽投资主体的限制

(一)允许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应于设立登记前缴付不低于认缴出资额20%的出资。

(二)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原境内企业的股东为自然人的,其股东地位可维持不变。



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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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2: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加一个地方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2004年6月25日下发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加快我省经济发展的意见》(豫政[200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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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3: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oshistone 的帖子

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是不允许境内自然人作为其股东,但如果因为外方股东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企业性质发生变化的,保留境内自然人股东身份。这是肯定不允许境内自然人以增资的形式入股,否则很容易规避法律限制。
向日葵案例特殊之处在于其取得了商务部的批文,或许不具有普遍参考意义,当然都能取得商务部的认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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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3:3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chierbuxi 的帖子

《中外合资经营法》是上个世纪的产物,最近的修订也是2001年了,其中合资企业境内合作方只能为法人(并购形成除外)是不甚合理的,印象中目前证监会也没就此严格细究了,好像有最近的案例都没关注这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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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0:33: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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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最近有通过增资的形式引入境内呢自然人股东过会的案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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