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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eanjob

[模拟出题] 司法考试公司法真题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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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6 12: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大家不要正义感太强,我觉得出题人故意在诱导我们有一个先入为主的思想,这样就有可能首先排除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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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6 12: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从题目暗含的意思看,帅某是董事长,秦某是董事,还有一名董事,没有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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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6 12:3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craincrivyll

提议召开股东会和主持董事会都没问题,问题出在召集董事会的程序上。
秦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于合法时间内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和帅某未到会。
董事会召集顺序是董事会-监事会-10%股东,故秦某不能跳过董事会和监事会直接召集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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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7 00:4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seanjob


    只是召集程序违法,决议内容并不违法,因此,如果股东未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不必然是无效的。。。。选B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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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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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7 00:5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选d,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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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7 10: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是在于,董事长是不是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题干里边感觉对董事长行为的描述不是很准确~
另外,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么?不太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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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7 10:5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支持选D,合法合规,没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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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7 11: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注册资本2000万元),双方之《投资协议》约定: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第一任董事长由乙公司推荐、财务总监由甲公司推荐;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之,不影响股东会决议之效力。请回答94-96题。
  94.若丙公司章程对《投资协议》之内容予以确认,则丙公司董事会之下列何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A.选举乙公司董事长帅某为丙公司董事长
  B.任命公司监事、甲公司代表马某为财务总监
  C.任命帅某为公司总经理
  D.决定斥资500万元参股某广告公司
  答案:AC
  选举乙公司董事长帅某为丙会司董事长符合丙公司章程之规定,也符合法律规定,所以A项是正确之。《公司法》第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之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之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之,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所以B项是错误之。《公司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任命帅某为公司总经理符合法律规定,所以C项是符合题意之。根据《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之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之数额有限额规定之,不得超过规定之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之,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之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之实际控制人支配之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之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之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之过半数通过。所以决定斥资500万元参股某广告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D项是错误之。
  95.丙公司成立后签订了收购乙公司资产之合同并已支付部分价款。甲公司为获得丙公司之经营控制权,于某日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该次临时董事会作出之下列何种决议违反公司法之规定?
  A.收购乙公司资产之未付价款暂停支付
  B.同意甲公司代表秦某辞去丙公司监事职务,改任丙公司董事
  C.任命秦某担任丙公司总经理
  D.解除帅某之公司总经理职务
  答案:B
  解析:《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之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之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之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之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之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之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之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之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之,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所以临时董事会同意甲公司代表秦某辞去丙公司监事职务,改任丙公司董事之行为违反公司法之规定,而A、C、D三项所列事项,董事会依法可以做出决定,符合公司法规定,所以本题应选B.
  96.为控制丙公司,秦某以甲公司之名义和丙公司董事之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于合法时间内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和帅某未到会。秦某与代表甲公司之另一董事决定由秦某主持会议,并作出了更换公司董事和董事长之临时股东会决议。下列关于该股东会决议效力之何种说法是正确之?
  A.该股东会提议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B.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C.该股东会无乙公司参加,故决议无效
  D.该股东会程序合法,且乙公司是自动弃权,故决议有效
  答案:B
  《公司法》第40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之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之股东,三分之一以上之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之公司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之,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但本题中秦某无权以甲公司之名义和丙公司董事之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之,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之,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之,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所以秦某与代表甲公司之另一董事决定由秦某主持会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该股东会之召集和主持程序是违法之,因此决议无效。


个人建议再发题的时候把司法考试的真题或者注会考试的真题讲解全面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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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7 14:30: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秦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满足三分之一董事可提请召开股东会条件;
秦某与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决定由秦某主持会议,并于合法时间内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和帅某未到会。满足在董事长不履行职责时,过半数董事推选董事主持股东会条件。
所以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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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7 15: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题目有点问题,如果说召集和主持的程序违法,只能是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而不是无效,只有内容违法才无效,而从题干中看不出内容违法,所以,B选项也是错误的,如果非要选一个正确答案的话,选项D可能是正确,但是也很不确切,请1楼把司法考试答案公布一下,同时注意,司法考试有很多题目是有争议的,并且考试后一周内公布的答案也不一定是正确的,需要考生提出异议后再定最后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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