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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interffm

[模拟出题] 债券发行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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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18: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版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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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18:2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oshistone


    我觉得证券法第16条“(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应当已经涵盖了第18条的内容了。

首先,第18条中规定的属于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况,显然属于公司债券发行的先决条件之一;
其次,证券法中的内容显然包含在国务院规定的范围之内。
所以,我认为证券法中以及国务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监会)颁布的相关法规中,公司债券的所有发行先决条件和禁止规定都适用于可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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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19: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证券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一款指的是“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六)”
第二款指的是“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所以,可转债要满足公司债的条件。
故构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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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23:01:44 | 显示全部楼层
《证券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可转债难道不是债务?另外,可转债全称为“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当然属于公司债券的一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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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23: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转债:全称 可转换公司债券
还有疑问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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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23: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发行可转债的条件,只会比普通公司债券更严,不会更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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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11:50: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前款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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