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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elegante

[模拟出题] 有关股利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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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3 14:37:3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年盈余公积转增交税:(10000/10*3*10)/2*20%=3000元
2011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交税:(10000+10000/10*3)/10*5*8/2*20%=5200元
2011年派发股票股利交税:(10000+3000+6500)*10/10*5/2*20%=19500*10/10*5/2*20%=9750元
2011年合计应交税:5200+9750=14950元
目前说法规定,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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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3 14:52:2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转让股数10000*1.3*1.5*2*25%=9750股;交税(9750*5-20000/10000*1.3*9750)*20%=6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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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3 15:2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rainiefield

任职内,原来的股份由于送股转股的也应该是限售股吧,应该按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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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3 15:3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rainiefield

任职内,原来的股份由于送股转股的也应该是限售股吧,应该按比例计算
xuwei200001 发表于 2010-12-13 15:28



    本题已经超过解禁期了,还要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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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3 15:3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ainiefield 于 2010-12-13 16:04 编辑

回复 13# xuwei200001


你们看看我是这么考虑的。

原来10000股,解禁前10000*1.3=13000肯定都是限售股。
2010年12月31日后,其中有3250股解禁,剩余9750仍然是限售股。
2010年两次转送和分红后,非限售股变成了9750,限售股变成了29250。

而根据规定,解禁后转送的新增股份是不交税的,也就是9750-3250=6500是不交税的,剩余的32500仍要按照限售股转让时交税。

所以转让时应该交税(5*3250-3250*2/1.3)*20%=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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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3 16: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ainiefield 于 2010-12-15 15:12 编辑

你们看看我是这么考虑的。

原来10000股,解禁前10000*1.3=13000肯定都是限售股。
2011年12月31日后,其中有3250股解禁,剩余9750仍然是限售股。
2010年两次转送和分红后,非限售股变成了9750,限售股变成了29250。

而根据规定,解禁后转送的新增股份是不交税的,也就是9750-3250=6500是不交税的,剩余的32500仍要按照限售股转让时交税。

所以转让时应该交税(5*3250-3250*2/1.3)*20%=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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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3 16: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ainiefield 于 2010-12-13 20:47 编辑

因为都是限售股解禁,原来的非限售股的孳息已经转让掉了,所以也就是说,辞职的时候应该交税
(29250*8-15000)*20%=4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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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3 16:43:42 | 显示全部楼层
仅供参考,有不同意见大家讨论:
2010年:盈余公积10转3,代扣代缴个税:1万股*0.3*10%=300元;
2011年:资本公积10转5,这点没考虑好,股本溢价转股不用交税,历史原因形成的部分其他资本公积是要交税,按新准则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是全部不能转增股本了(不太确定)。
10送10,代扣代缴个税:1万股*1.3*10%=1300元;
关于2011年限售股转让所得:
2010年底限售股总额=1万股*1.3=13000股,次年解禁13000*25%=3250股;
2010年转增后调整限售股票成本=2/1.3=1.5385元/股(自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2011年转股和送股调整后,股票总数为13000*1.5*2=39000,其中可流通股为:3250*1.5*2=9750股;不可流通为29250股。

2011年出售可流通股(全部为限售股(出售时限售股优先))交税=(9750*(5-1.5385))*20%=6750元

2012年,全部股票出售,其中限售股部分(原共13000限售股,2011年已出售9750股,还剩3250股)交税=(3250*(8-1.5385))*20%=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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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iefield + 15 我的回答是错的,不扰乱视觉了
草木灰 + 10 + 10 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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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3 16:5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有两点不同的意见
1是3250是解禁股,解禁股的转增和分红的股份不应该在计入纳税基数了,这部分是免税的,因为“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这些才算是限售股计入交税基数。

2是既然你都说了不可流通为29250股,也就是限售股的数量,为什么2010年出售时交税的基数是3250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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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3 17: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限售股和非限售股指的是解禁前那13000股和解禁后分得的26000股,这个是按限售股纳税的标准来区分;
可流通股和不可流通股指的是作为高管在2011年按上年末解禁的全部股票数量*25%和另外75%的标准,这个是按下一年是否可以出售来区分,和是否按照限售股纳税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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