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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angqiang

[历年真题分析] 提个建议,是否可以考虑研究取消保荐代表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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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7 14:31: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过去建立保荐代表人制度是成绩,现在取消保荐代表人制度也是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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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0 14:5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有很多证监会的亲戚都成保荐代表人了,这部分人是反对取消保荐代表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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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0 15: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支持保荐人制度
但是反对目前的保荐人注册及考核方式
建议有能者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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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0 16:4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angqiang 于 2011-1-21 09:29 编辑
31人 发表于 2011-1-20 15:14
我支持保荐人制度
但是反对目前的保荐人注册及考核方式
建议有能者居之!


保荐代表人制度的核心就是保荐代表人注册及考核制度。这也是保荐代表人区别于两名项目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由保荐机构盖章制度的区别。
事实上,保荐代表人不具有责任能力,不可能赔偿投资者损失,所以欺诈保荐的成本很低,给投资者和社会造成的损失很大,甚至危及证监会和政府的信誉,这种制度已经越来越暴露了它的缺陷,已经到了非取消不可,不取消不足以平民愤的时候了。顽固坚持这种错误的制度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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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0 16:5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思考,不被后人诟病和耻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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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14 09:2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向毛主席保证,取消保荐代表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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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4 10: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别搞笑了.....兄弟你就算是尚福林也未必搞的定这茬
什么不取消不足以平民愤,这种话在中国见得多了,
事实每每是向着你我认为错误的、不可能成立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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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4 10: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我也觉得取消更好,不过目前的情况是证监会不太可能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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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4 10:4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未通过审核!
理由:你提议没有考虑现行保代制度既得利益方的利益!而对政策制定有发言权的恰恰是这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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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6 00: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kevenkeven 于 2011-2-28 16:09 编辑
vemus_88 发表于 2011-1-14 14:38
不可能的,证券相关的那么多法规都把保荐代表人的权力和义务写得那么清楚

保荐代表人啥事被写进“法”里了???
权利的利是利益的利



针对longines坛友的点评:我讲话不礼貌,我已经向vemus坛友道歉。
在具体争论问题上,在“法规”层面也没有相关规定啊,我还是没错啊呵呵。
我已邀约和longines坛友打赌,谁最终是错的谁自己承认是法盲哈哈,小赌怡情,增进友情:)  等待longines坛友答复。此致


大哥(或者大姐):“法规”是指“行政法规”!!!
谁说“法规”不是术语?“行政法规”算什么?
您就说保荐代表人写进没写进“法”或者“法规”,写进“法”也算您对了。
另外到底敢不敢打赌?别在这里抬杠长学问!

您一面帖子里跟我分析法律术语。一面又私下让我“别矫情”,两头都是您的理儿啦???

一步“地方性法规”规定整个中国资本市场的保荐人制度及保荐代表人制度,您不觉得您自己很可笑吗?
而且很明显您在对中国法律体系理解上,概念模糊逻辑矛盾,建议您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咱们结束这一场单向教学吧~~~~

黄四郎:钱和我哪个对你来说更重要?张麻子:钱和你对我都不重要,“没有你”对我很重要!
我懂的比你多还是比你少对我都不重要,你是不是法盲对我很重要:)




点评

你看清别人的发言再回复哦。我只能说你太有才了,连立法法都知道!  发表于 2011-2-28 17:05
我建议你去查查“法规”是啥意思再来争论。“法规”在汉语中本身就是一泛指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统称,非专指行政法规。打赌有嘛用,你愿意打打呗。俺若是法盲的话,你比法盲懂得还少。嘿嘿  发表于 2011-2-28 15:50
法规指行政法规?你无视地方性法规吗,开什么玩笑?怀疑你到底懂不懂法律常识哦。。。笑死人了。  发表于 2011-2-28 15:42
如果你认为部门规章不是“法”,那么法规算啥?岂不是也不是“法”了。按你的逻辑,法指的就是狭义的法律了,人家也没说法律啊,你觉得呢,嘿嘿。  发表于 2011-2-28 10:07
LAF,人家说的法规,我看你倒象个纯法盲  发表于 2011-2-26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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