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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精神家园

[历年真题分析] 评估基准日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日期间已实现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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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7 10:4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个就是规定了如果是因为市场等客观因素,而非主观调整导致的资产贬值,应该不需要补足出资,当然约定优先。

点评

这个讲的是“出资后”,题目是评估基准日至公司设立日  发表于 2011-4-17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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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7 13:3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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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08:4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05

(三)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应由改制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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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22: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看样这个规定只适合国有企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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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3 00: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理解为其他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国企改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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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8 10:2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版上还提出一个近似的问题,有的国有控股集团在持有股权出资成立新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日出现了亏损,是否需要补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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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6 01: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有点小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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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7 00:4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顺带想起了一个案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与发起人协议日之间,进行了股权转让,项目过会了。
实务中,经常有审计基准日折股后,在申报报表中由于基准日那天净资产有减少,要么调整折股比例,要么用基准日到设立日之见得利润弥补;要么用基准日之后的利润弥补的,看来基准日到设立日件亏损是要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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