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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g326

[疑问求答] 有关国有股社保基金转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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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2 23:46:2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九条 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具体方式包括:在取得国有股东各出资人或各股东一致意见后,直接转持国有股,并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或者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以分红或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缴中央金库。
赞同10楼观点,依据如上,实际转持的股份为1200×10%×60%,同时给予民营企业1200×10%×60%×40%股权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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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4 22:45: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赞同2楼的
“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按照这条规定,那么国有股东应该转持100万而不是120万,
然后由于这个国有股东是混合所有者,所以按照股权比例转持,是100*60%=60万而不是12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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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5 01:0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并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

法条规定的只有相应补偿,没有比例,照理来讲,持有的100万股中,60万是国有股东所有,40万是民营企业所有,最后的结果转持了60万,并不影响民营企业的持股数量呀,所以请高人指点为什么要补偿24万股的等价现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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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6 22:5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二楼的例子,转持方式应为:
1、甲公司转持100万股上市公司股份,国有企业向民营企业支付40万股上市公司股份的补偿
2、甲公司不转持,而是由国有企业向社保金库直接缴纳60万股上市公司股份的现金
个人理解,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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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4:5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鹰击长空35 发表于 2012-5-26 22:52
按照二楼的例子,转持方式应为:
1、甲公司转持100万股上市公司股份,国有企业向民营企业支付40万股上市公 ...

赞同楼上的观点。如果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达成一致意见,甲公司还是应该按照100万股转持,再由国有企业补偿民营企业4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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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6:48: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
转持应该是1200*10%*60%
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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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9:3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鹰击长空35 发表于 2012-5-26 22:52
按照二楼的例子,转持方式应为:
1、甲公司转持100万股上市公司股份,国有企业向民营企业支付40万股上市公 ...

发行A股的转持义务是要乘上国有股东的国有股比例的,ie,两家持股比例相同但其自身国有股比例不同的国有股东,其减持义务是不同的。
发行H股则不同,无论国有股比例如何都须全额减持。没有任何法规支持,但社保基金理事会就这么要求,否则你就拿不到它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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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9:43:15 | 显示全部楼层
至于是100万还是120万的60%,从条文看应该是前者,实际操作中前者得到认可的可能性也很大,社保对A股的转持相对宽松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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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21:49: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条 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这里已经说的很明确了,不足10%,即120万股的,按实际持有股数转持,应转10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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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8 17:53:11 | 显示全部楼层
乃瞻衡宇 发表于 2012-5-27 19:43
至于是100万还是120万的60%,从条文看应该是前者,实际操作中前者得到认可的可能性也很大,社保对A股的转持 ...

请问为什么这么说?
我的感觉是这样的:
比如,A发行2000万股,按理转持200万股。若一国有控股股东B持有A 的150万股。B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为90%,那按理就是要转持180万股。180>150,此时才出现条文说的持股数不足的情况。
有没有遇到此种情况的实际案例,共享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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