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求问,这个隔离来怎么做呢?为这个事情纠结了一阵,特别是现在私募越来越多,产品募集期结束倒是好处理,二级市场好处理,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能对同一个项目有几期投资,但是又懒得新设另一支基金。
举个例子 基金管理企业A作为GP发起设立基金产品(合伙制)B,第一期向X Y Z 3个自然人分别募集2500万元,2015年10月募集期结束;B第二期2016年1月开始至2月募集期结束,向M N P 3个自然人分别募集3000万元,同时规定,X Y Z M N P这6个LP在 B 中的份额是一致的,都以2500万元为基础确定份额,也就是说M N P 这3人存在500万元的溢价 如果是管理费,怎么处理?如果是做隔离,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