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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rooks1986

[模拟出题] 所得税11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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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20:4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箭在弦上 的帖子

开办费的问题,并无明确规定,只是所得税司一位副司长曾表示和会计处理已同一,实务中应该还是可选择吧,同意您意见。
关于资本公积转增纳税问题,您说的也有道理,但请注意该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
号)“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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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07:45:4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石版主,这个文没有看到,应该对新条文保持高度的敏感性!!
关于资本公积转增问题,我先前看过几遍分析,都认为“其他资本公积”的来源中大都不能转增股本,否则会影响到会计科目的正常流转。不过在有条文规定的情况下,分析就显得不讨好了,还是要对新条文保持高度敏感才对。谢谢石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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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08:4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箭在弦上 的帖子

嗨,箭兄很牛了,实在佩服!
我也是碰巧看到该文而已,且我同意你的分析,即其他资本公积能直接转增的很少,可直接转增的情形主要有两类:
1、股份支付产生的其他资本公积;
2、可转债产生的其他资本公积。
但我认为这两类直接转增,恰恰不应纳税。
另外,比如整体变更时,原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转增为股本,除上述两类外,还是具有税负义务的,这应该才是该文所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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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09:57:48 | 显示全部楼层
石版主高见,一语道破本质了,本来我还在考虑总局该条款的目的何在呢,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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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10: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oshistone 的帖子

可转债中拆分权益工具的部分即认股权证,按37号具体准则的讲解,到期后就是由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股本溢价的,所以这个转增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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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10:2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箭在弦上 的帖子

新会计准则后,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不是在经营期开始时一次计入了,是发生时就计入当期损益(除资本性支出),没有开办期的概念了。但弥补亏损的年限没有关系不受影响,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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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 20:2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一题存疑,经查,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也就是说,所得税和所得税税额是一个意思。另,应纳税额是应交所得税,不是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最后一题是正确的。

还有,第3题不考虑12个月的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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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4 23:3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一题您说的没错,即应当是境外已纳所得税额从境内应缴所得税额中抵免,然而,题目中的意思是境外收入可以从境内应缴所得税。
第三题是原文,没有期限的概念,不知道您提的这个期限是针对什么?请教~

如有不正,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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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4 23:3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hulei_mail 的帖子

最后一题您说的没错,即应当是境外已纳所得税额从境内应缴所得税额中抵免,然而,题目中的意思是境外收入可以从境内应缴所得税。
第三题是原文,没有期限的概念,不知道您提的这个期限是针对什么?请教~

如有不正,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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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10:5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嗯,如果最后一题指的是收入的话,那是不能抵免的,只有已交所得税可以抵免。

第三题我的意思是,如果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权不满12个月,所得股息、红利不能免税。见《企业所得税法实际条例》第83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为: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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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15 +15 +15 收起 理由
brooks1986 + 15 + 15 + 15 恩,确实要排除不足12个月的投资收益,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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