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楼主: rainy418

[必考知识点] 国有股转持的一个问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5-23 18: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
  比如一个混合所有制的国有企业A,其国有股占50%,非国有股占50%。A持有一个上市公司12%的股权,那么A应当向社保基金转持6%(12%*50%)还是5%(10%*50%)?
A转股比例=10%*(12%/50%)=2.4%

借这个题问一种情况:
上市公司A,一个国有独资的股东B持股15%,一个混合所有制的股东C(国有公司D占C50%股权)持股12%,那么转持的10%股份怎么分摊?
B转股=10%*15%/(15%+10%)=6%
c转股=10%*10%/(15%+10%)*50%=2%


请高手指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5-23 18:5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nantian 的帖子

确定么?有没案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5-26 16:25:45 | 显示全部楼层
lz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第六条 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我的理解你这个题目没有提供实际发行股份数,似乎没法计算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8-12 17:0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2-15 12: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同意rainny观点,国有股东持股比例超过10%的,最高按10%;低于10%d ,按实际持股比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2-15 13: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要分情况讨论:
1、如果该上市公司仅存在混合制国有企业,假定该次公开发行的总股数为N,按照法规要求应转持为n=N*10%*50%,如果混合制国有企业持股数大于n,就按n转持,同时对非国有股东进行补偿,或用现金抵补应转持股份的价值;如果混合制国有企业持股数小于n,就按混合制国有企业实际持股数转持,同时对非国有股东进行补偿,或用现金抵补应转持股份的价值;注:混合所有制得国有企业中国有持股要大于或等于50%,低于50%不需要履行转持义务。
2、如果存在国有独资和混合所有制国有企业,就应按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来分摊应转持的义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8-17 00: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应该是10%*50%,非国有出资人对上市公司的权益也由于转持被摊薄了,当然有损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8-17 14: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7楼、10楼正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8-18 14: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说实际中遇到的案例,刚做了一个项目刚上市,操作很简单粗暴,就是把混合所有的国有股东按10%履行转持义务了,也没有补偿非国有股东,目前市场上有两种操作手法,有按持股比例*10%转的,也有按照10%转的,就要看具体项目各方的实力和强硬程度了。。。,所以这个文规定的还是不够严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8-18 17:3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10%。即国有资产需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10%的转持义务,同时向非国有股权进行补偿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10%*(1-5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陕公网安备61019002003767号 )

GMT+8, 2026-4-2 20:15 , Processed in 0.200581 second(s), 33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6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