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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iwasg

[模拟出题] 股东出资中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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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13: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htscNO.1帅哥 的帖子

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视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交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之规定:对于%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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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13: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视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交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之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是投资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则需要交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受资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也要交纳。《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之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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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7]77号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废止  发表于 2011-6-10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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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15:5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三、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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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2号),该文失效废止  发表于 2011-6-13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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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3 13:4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htscNO.1帅哥 的帖子

帅哥,能否再找到有效的条文依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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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4 09:5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sakajohn 的帖子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11日起执行。对200811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11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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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4 10:0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njren88 的帖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5条:“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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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4 11: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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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那个企业所得税中债务重组规定的,也还是可以5年内平均计入纳税所得的吧?  发表于 2011-8-20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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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4 11: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sakajohn 的帖子

个人理解,根据最新规定,企业以自有资产或者自产产品对外投资的,营业税免交,所得税按照投资作价(公允价值)和自产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且不能分5年缴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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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赞同  发表于 2011-6-14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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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6 21:5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营业税是都不交的,印花税还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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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 00:5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头痛的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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