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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alewong

[疑问求答] 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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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3 09:4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意见似乎更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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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3 10: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Leomary999 的帖子

书上是这么写的没错,但是实际操作上可行性较小,莫非相同的多方控制,这个多方都能合并报表吗?不能合并报表又从何而来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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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意见 貌似是一致的吧?争论个球球  发表于 2011-6-26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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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3 10:3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nlei 于 2011-6-13 10:39 编辑

回复 brooks1986 的帖子

如果控股东是个人的情况,不就是同一控制下合并吗?认定共同控制的时候一般是认为为个人?好像很少有企业共同控制的,从这点上来说,不存在被多家企业纳入合并报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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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3 10:5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brooks1986 的帖子

A、B、C共同控制甲公司,同时又共同控制乙公司,在甲公司合并乙公司时为同一控制下合并,甲公司编制合并报表;A、B、C采用权益法对甲公司进行核算,不涉及编制合并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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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3 12:36:17 | 显示全部楼层
甲公司被A、B、C公司控制,又没有人能合并甲公司的报表。
如果ABC均是自然人那确实不能合并,但如果都是法人,都不能合并甲公司的报表,说是控制,又采用权益法来核算,让人很难理解。

本人还是觉得,共同控制那是证监会的概念,因为证监会一般要求控制人是自然人。
但您说的,法人采用权益法核算,那就只能说ABC在会计上应当是实施重大影响。

当然,如果这道题甲、乙公司都是受自然人ABC共同控制,那确实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自然人无法合并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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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3 16:5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体个人觉得应该属于非同一控制下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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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3 17:40: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无法认定为同一控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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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3 22:2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必须满足严格的限定条件,要求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能够认定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情形一般是指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除此之外,一般不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边股权结构需要一模一样,有一点点差异都不允许。】
①同一方:是指对参与企业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投资者;
②相同的多方:通常是指根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约定,在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行使表决权时发表一致意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相同多方持有的股份至少51%会里才会认可;委托持股、代持、信托都不会被认可,代持协议没有可信度;非常严格,不能通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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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说来,只要三方中,合并前后两方持股比例达到51%以上就能通过了?可以认定为相同多方?个人还是觉得从严。不能认定。  发表于 2011-8-4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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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4 09:5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同一控制中同受相同的多方合并、并且控制是非暂时的”如何适用,2010年的保代通讯有篇信永中和的文章分析得比较透彻,如果按文章观点,结合本例,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的股权比例中,A、B、C持股比例不同,合并对A、B、C不可能有相同的利益影响,因此应视作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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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6 17:4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保代培训对相同的多方的定义:通常是指根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约定,在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行使表决权时发表一致意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这里应该注意相同的多方要“发表一致意见”,我理解如果A、B、C不发表一致意见,不能认为是共同控制,例如A、B、C各占1/3,但表决时均发表各自意见,没有什么共同利益发表一致意见,不能认为是受相同多方最终控制,因此本例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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