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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uminok

[模拟出题] 公司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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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0 18:3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的;
这样来考虑这个问题,股东之间的联合是可以的;A可以将其表决权托管给B,从而可以支持B的股东地位;又何况仅仅是分红的权利呢。而且A与B之间的协议,不会影响到公司法人独立性、不会对资本充足性造成任何影响。
遇到过一些企业,大股东将股票的分红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管理层,但仍保留表决权、处置权等,但是在上市前被规范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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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2 15:26: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各位分析都有道理。
但根据题意理解,题面表述的AB约定没说是“私下”约定或分后再给等其他N种情况(此处出题不严谨,但符合保代出题风格),就应该理解为2/5股东双方的公开约定,个人理解就是考公司法“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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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3 17:4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全体股东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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