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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ornered

[模拟出题] 公司法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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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5 22:5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hulet 的帖子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是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C应该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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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6 01:28:54 | 显示全部楼层
AE
A对。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B错。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C错。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首期按30%标准掌握。
D错。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对。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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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6 10:4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nantian 的帖子

那C最少需要多少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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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6 10:46:16 | 显示全部楼层
E也不对啊,公司章程规定,和全体股东约定还是不一样的啊
只有股份公司是由公司章程约定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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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6 11:5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啦啦啦 于 2011-7-16 12:09 编辑

ACE对其他均错,B大家无争议,C虽然说公司法规定货币出资不得少于30%,但是在公司设立时对于分期缴付出资的已经在事先约定以什么方式进行出资,所以题目中所讲的以专利出资30万,另外现金2万已经达到公司法关于首次出资额必须达到出资20%以上的要求;因此C对;D选项少了一个李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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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6 12:42:02 | 显示全部楼层
ADE对,D的话这两个股东的确付了连带责任,题目中未说另一个股东不需要付连带责任啊。所以我觉得D也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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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6 13: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ilderwein 于 2011-7-16 15:23 编辑

1、下列说法符合现行《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是:
A,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对的,旧公司法是经理,新公司法是高管,经理属于高管。
B,甲有限责任公司设有董事会、监事会。某日,甲公司几位主要股东在未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情况下召开了股东大会,并做出相关决议。刘某是甲的小股东,但持股比例不到1%,刘某只能提请董事会或监事会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决议;——错误,股东没有持股比例限制,自己可提出,无须提请董事会
C,乙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1月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约定分两次出资。首次出资包括张三的评估值为30万元的非专利技术和李四的2万元现金;——首次出资要达20%,满足条件。整体货币出资要达30%,无异议。所以这个选项正确。
D,赵、钱、孙、李四位自然人于2007年约定成立丙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赵以评估值为40万元的无形资产出资,钱、孙、李分别以20万元现金缴出资。出资分两次完成,首次出次包括赵的无形资产和钱、孙的40万元现金。后发现赵的无形资产价值显著低于40万元,则应由赵补足差额,钱、孙承担连带责任;——应该是赵补足以后向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如果出资不实,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丁有限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在丁公司开始盈利的前两年,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东周某无权分得现金红利,两年后公司按出资比例分红。——可以。有限公司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的规定只能由全体股东作出约定。但股份公司不按持股比例分红可以由公司章程约定。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所以该选项修改为是正确的。

所以正确答案是ABCE

点评

关于D的观点需要商榷,公司法第31条有明确规定,有限公司也是需要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之后承担了连带责任的股东才可以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进行赔偿,这是有先后顺序的  发表于 2011-7-17 00:47
公司法为什么要出现这2种表述,这个问题太难回答了,妹妹  发表于 2011-7-16 15:30
可撤销的决议,自己直接就可以  发表于 2011-7-16 15:17
只能提请董事会或监事会,这里错误。  发表于 2011-7-16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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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6 14:36: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jjinan2010 于 2011-7-16 15:06 编辑

正确答案ACE
列位请看:
C选项。第二十七条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已经说明了问题。
强调每次出资均需满足30%比例,以及认为公司法未明确之思路,系误读。

其他选项前面各位都分析的很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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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选项也不对,章程约定和全体股东同意可不是一回事  发表于 2011-7-16 15:01
你的逻辑在哪里  发表于 2011-7-16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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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6 15:0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wilderwein 的帖子

是注册资本的30%,所以首期不要求现金也必须30%。
否则,就是实收资本的概念。
而公司法并不会犯这样的错误,
因为在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处,明确使用了实收资本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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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你的意思了,选项C我也认为是对的,注册资本不等于实收资本,这个很明确。  发表于 2011-7-16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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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6 15:0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wilderwein 的帖子

公司章程即是全体股东全体约定的一种载体一种形式,所有股东要在公司章程上签字

点评

对,B是错的,所以ACE  发表于 2011-7-16 15:23
问: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和全体股东约定如果是一个含义的话,公司法为什么要出现这2种表述  发表于 2011-7-16 15:17
个人觉得B也是对的,那个条文中的股东没有持股比例限制  发表于 2011-7-16 15:12
也有道理  发表于 2011-7-16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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