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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uminok

[模拟出题] 董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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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8 22: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ABCEF
B:公司法规定董事要明确表示不同意见,并将其书面记录在会议纪要中;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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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8 23: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ABC承担责任,没出席不承担,出席了明确表示异议且记录在案的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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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哥们  发表于 2011-7-19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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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00:33: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感觉不能只是死抠公司法字眼。
根据董事的勤勉、忠实义务,董事不出席会议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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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10: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董事负有诚信义务,应当勤勉尽责。董事应当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无法出席董事会,不得转让其表决权,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凡未按法定程序形成经董事签字的书面决议,即使每一位董事都以不同方式表示过意见,亦不具有董事会决议的法律效力。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投赞成票的董事应承担直接责任;对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投反对票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董事不得免除责任;对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在表决中未明确投反对票的董事,也不得免除责任。]董事会要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决议进行完整记录。董事会秘书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所议事项,并在决议上签字,承担准确记录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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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X,终于有定论了。百度了一下果然有  发表于 2011-7-19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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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3 +30 +17 收起 理由
路在前方 + 2
skykee + 15
luopu + 15 + 15 这个NM太牛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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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10:2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这段话得出处可否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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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1999年3月29日经贸委、证监会国经贸企改〔1999〕230号  发表于 2011-7-19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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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11: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alda 于 2011-7-19 11:15 编辑

A、甲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有记载其明确表示反对意见,最终投了赞成票;【免责】(理由:基于当时特定的环境和投票压力,董事对投票事项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即使后来投的是赞成票,亦可免责,公司法不适宜对该情形下董事免责的事由提出过高的要求。协会培训课程里,一上交所授课人曾举例说一个老头独立董事,做了一辈子技术,他不懂什么资本运作,在董事会表决对外投资时受到其他董事忽悠,投了赞成票,后来总感觉不是个事,他一直写信给证监局和交易所,说自己不懂资本运作,收回上次投的赞成票,后来该独立董事免责。
另外,据证监会2011年4月29日发布并于发布日实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认定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
(一)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

由此可知,证监会对在会议上提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其后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做了严格区分。公司法原文并没有“在表明异议记载于会议记录后,加上必须其后表决时投反对票”,因此,本选项的董事可免责。


B、乙在董事会会议上未发表意见,最终投了反对票;【免责,不存疑】

C、丙委托甲参加该次董事会,委托书明确投弃权票;【个人意见倾向于免责。说来比较惭愧,据个人视界范围内,还没看到过中国教科书或者论文对董事会、监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等类似带有决策意义的会议上投弃权票的法律性质及后果的讨论,应该可以写一篇至少硕士论文了。理由:从弃权字面意义上理解是放弃权利,一般而言放弃自己的权利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权利既可以实际享有、享受,也可以放弃行使,此为权利的应有之义。具体到董事会上投弃权票,表明该懂事拒绝对议决事情发表看法,客观上,已经脱离于所议决事情,该事项所导致的好的或者不好的后果,皆与其无关,更无须对该不好的结果负责。另外,公司法关于这条规定不甚严密,假设一项非常好的投资,由于董事会决议未通过,那后来事实证明该项投资能产生巨大收益,错失了很好的机会,特别是可以拯救一家处于困境的公司,参与投票否决该投资的董事是否需要担责呢?】

D、丁委托乙参加该次董事会,委托书明确投反对票;【免责,不存疑。题外话,本选项没有说明顶委托乙投赞成票,乙在实际投票时是投赞成票还是反对票?如果投赞成票,OK,没问题。如果投反对票(违背委托书确定的投票意见)是否需要担责?去年有这样一道考题,个人认为,委托书确定的投票意见以及接受委托投票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受托人违背委托人意见投票所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属于对外关系,在商事规则中,为确保交易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推定对外意思表示的优先效力,因此,委托应当对受托人违背自己意愿的投票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受托人追偿】

E、戊缺席该次董事会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参加该次董事会;【免责,在民商事领域,人无需为自己未作出意思表示的事项担责。不按规定出席董事会和在董事会上投票所产生的后果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行为,未参加董事会会议而要求其承担投票责任是基于中国人特有的思维,属于责任的任意扩大化,与现代法治理念不符】

F、已缺席该次董事会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参加会议,董事会决议公告后七日内又向X公司董事会提出反对意见。【当免责,不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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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histone + 20 + 10 + 10 有道理,但我对这块更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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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12:4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是从纯法律学术理论研究角度探讨该问题,另一个角度是监管实际层面。
而我们要参与的这个考试这个游戏,是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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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12:46:34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监管层,不允许出现这样的刻意规避情形:
即:知道这次会议表决未知风险很大而不参加;
开会讨论一套,表决一套的老油条。
监管的核心就是猫捉老鼠,尽力防范各种规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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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13: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hjjinan2010 的帖子

无奈乎,我们参与的是这样一个没有确定性的考试。
本题目似乎没有“刻意规避责任”的前提,另外,董事如果觉得不对劲,完全可以在表决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我想一个董事完全没有必要因为害怕担责而不去开会,而不去开会被认为是刻意回避责任;至少董事个人的意志是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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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17:35:58 | 显示全部楼层
14楼的这个文件,是否能约束境内上市公司呢?而且出具文件年数较早,不知道是否仍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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