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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木匠

[模拟出题] 公司债券发行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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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6 16:34:44 | 显示全部楼层
a 题目的隐含意思是不是没有经过债权人会议通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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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12: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证券法里面关于不能发行债券的规定“(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要和证券法第十五条一起来读,

“第十五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所以这个“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里面的违反本法规定应该指的是十五条的这个规定,只要纠正了,连发行新股都可以了,发行债券自然也应该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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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18:3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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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17: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行小兵博客
1、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占净资产比例的计算口径: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①最近一期数据以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是否审计依上市规则而定;

②发行人条件中涉及的实现可分配利润、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原则上以合并报表口径为准;

③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包括发行在外的企业债券,不包括短期融资券。

④在保证口径一致的基础上,发行人子公司发行在外的债券余额可以按发行人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比例计入累计公司债券余额。

⑤在计算累计债券余额时,按公司债券的账面余额而不是票面余额计算。

⑥由保荐机构负责督导发行人做到发行时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含本次发行量)占净资产的比重不超过40%。
⑦银行业由银监会核定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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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22: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A是障碍。《证券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此外,改变债券募资用途还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非股东大会可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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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22:56: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票 一年内到期的部分需要算作40%之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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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22:5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大鹏 的帖子

可转债才有一次回售权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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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23: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youth 的帖子

觉得不对

按照你这个意思这个公司永远都不用融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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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23: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A选项如果不考虑债权持有有大会的话,应该纠正了就可以的。
公开发行股票:“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发股票都可以了,跟别说发公司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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