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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4 12: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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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还有点不解
上交所上市规则原文如下:
9.11 上市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以上;
(六)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其中只有(二)强调是“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其他应该都是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含对子公司的担保),不含子公司对外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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