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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dybxh

[历年真题分析] 股东增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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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17:3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现在才理解 每增加或减少5%需2日内公告 是这个意思 比如说原来持有7%增持5% 不是等到了12%才公告 是到10%就需要公告 是这个概念吗?如果股东原来就是发起人持有7% 是不是可以到12%才公告?就和4楼的兄弟说的差不多
引用:看他的7%是怎么来的。如果原始持有7%,那么先5%,再3%。
如果从0买入的,那么上次5%公告,到10%又公告,再到15%再公告。
请指正。
但是 如果是原始持有7%   增持5%需要公告 再增加3%需要公告吗?照这个概念原来持有9.9% 增加0.1%也需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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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17:57:35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语,实在不理解凭啥就不能一步到位,非要先3%后5%或是先5%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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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23:29: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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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是问增加股份3%的时候触发通告,还是增加5%的时候触发通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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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23:3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持有7%,协议一把增持8%,简式权益变动,如果是第一大,还麻烦点,多披露一些资料;
如果原持有7%,二级市场增持,肯定每增加5%要公告,然后两个交易日内不能买,然后再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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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发表于 2011-7-30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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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7 19:56: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到底是5,10,15作为节点,还是每次增量的5作为节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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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8 16:4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增量的前提是投资者原持有的7%不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得来的。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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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发表于 2012-2-1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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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0 22:24: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条文的文字解读,貌似是“每增加或者减少5%”,就不是5,10,15这样的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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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6:4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该是5.10.15作为节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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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发表于 2012-1-31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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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9:40: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我也很纠结,放出证监会上市部马骁副主任著作中的一段吧:
1、这个指标是以5%的整数倍为衡量尺度,即达到上市公司5%、10%、15%、20%等。也就是说一个投资者持有8.7%的股份,如果想减持5%,第一次触发权益披露的时点不是3.7%,而是5%;
2、通过证券交易所增减股份达到5%或其整数倍的,要停止交易;同样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在进一步增持的情况下,变动达到10%、15%、20%等,除在公告期内停止交易外,也需要在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停止交易。而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方式如协议受让、行政划拨、继承、赠与等方式,不需要停止交易,只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包括大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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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22: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elseacufe 于 2012-1-31 22:32 编辑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管理办法》T13: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根据上述法条“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因此,这是个存量数据,而不仅仅是本次的增减变动数据,因此,应以5%的整数倍为衡量尺度,即达到上市公司5%、10%、15%、20%等进行公告。

     借19楼的思路扩展一下:
A、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使其拥有权益的股份首次达到5%时,在报告期限内作出报告期限、公告日内要停止交易;之后每次增减股份达到5%的,在报告期限内、作出报告、公告后2内要停止交易。实际达到5%时,履行义务,且以5%为单位。
B、通过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使其拥有权益的股份首次达到或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会所报告,抄报局,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作出报告、公告前,停止交易。之后每次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动达到或超过5%的,应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作出报告、公告前,停止交易。因此,首次达到或超过5%只是个计划,实施前就得履行报告公告及停止交易义务。而之后的增减变动却是在实施后,才履行相应的义务。【请大家自己对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管理办法》T14 看看,俺就懒得敲上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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