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chelseacufe 于 2012-1-31 22:32 编辑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管理办法》T13: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根据上述法条“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因此,这是个存量数据,而不仅仅是本次的增减变动数据,因此,应以5%的整数倍为衡量尺度,即达到上市公司5%、10%、15%、20%等进行公告。
借19楼的思路扩展一下:
A、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使其拥有权益的股份首次达到5%时,在报告期限内、作出报告期限、公告日内要停止交易;之后每次增减股份达到5%的,在报告期限内、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要停止交易。实际达到5%时,履行义务,且以5%为单位。 B、拟通过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使其拥有权益的股份首次达到或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会所报告,抄报局,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作出报告、公告前,停止交易。之后每次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动达到或超过5%的,应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作出报告、公告前,停止交易。因此,首次达到或超过5%只是个计划,实施前就得履行报告公告及停止交易义务。而之后的增减变动却是在实施后,才履行相应的义务。【请大家自己对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管理办法》T14 看看,俺就懒得敲上来了~】 欢迎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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