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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aiibd

[疑问求答] 上市公司收购有关全面要约及现金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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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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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2 12:04: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主动提出全面要约,以证券支付的,还需要提供现金选择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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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2 21:4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未申请豁免的情况下,要么中止履行协议而主动部分要约,要么履行协议同时全面要约,要么停止收购。而申请豁免未取得,只能要么履行协议同时全面要约,要么停止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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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12:0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eleven 的帖子

我理解也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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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12: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jjinan2010 于 2011-8-13 12:36 编辑

1、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方式:直接现金 /  未上市证券+现金  /  上市证券+现金
2、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直接现金
3、上述两条之外的以证券(发行新股的除外)作为支付手段的情形,甭管主动全面要约还是主动部分要约,方式为:上市证券   /  未上市证券+现金

还有第4种情况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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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12: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hjjinan2010 的帖子

第三点不太同意。
[url=]第三十六条
[/url]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说明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
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
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应当不少于一个月;收购人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可见,出了你说的1、2两种情况,如果一般情况下以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不一定必须要提供现金选择权。








点评

同意  发表于 2012-2-19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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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12:3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武裆大弟子 于 2011-8-13 12:50 编辑
haiibd 发表于 2011-8-11 13:13
是不是只要发出全面要约,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都要提供现金选择权?
另外,对于协议收购超过30%的部分, ...

我是这样理解的: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无论是直接或间接增持股权导致跨越了30%或者是在30%或30%以上继续增持的,原则上均需要要约收购,当然可以是全面可以是部分,看收购者的意图。(全面要约的还需要披露终止上市风险)。

2、如果是协议方式,必须申请豁免,不申请或申请被否,均需要全面要约,不得部分要约。(这句我是根据47条第3款猜的)


3、上述要约收购的收购对价,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


4、有九种情况(3中申请豁免+6种简易程序)可以豁免,如果被豁免,那么收购方简单多了,很多整体上市不都是大股东以手里的垃圾资产换新股吗?


5、如果收购是为了终止上市或3中申请豁免被否,那么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若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总是,是否要约,原则上都需要;是否现金,特殊情况下是要的。


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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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12:3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rainiefield 的帖子

阿兄,再看楼上,已重新编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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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16: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看法,协议收购超过30%的部分,必须全面要约,除非豁免。没有什么主动发出全面要约的说法。在交易所公开竞价买入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可以部分要约或者全面要约。比如最近的鄂武商A就是用的部分要约,不然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就可能不符合上市条件。

一般来说,协议收购都是较大型的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只要申请豁免,通过的机会几乎100%。真的发出全面要约,我认为投资者会认为有问题,说不定用脚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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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16: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看法,协议收购超过30%的部分,必须全面要约,除非豁免。没有什么主动发出全面要约的说法。在交易所公开竞价买入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可以部分要约或者全面要约。比如最近的鄂武商A就是用的部分要约,不然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就可能不符合上市条件。

一般来说,协议收购都是较大型的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只要申请豁免,通过的机会几乎100%。真的发出全面要约,我认为投资者会认为有问题,说不定用脚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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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1 
发表于 2011-8-13 20: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bruce1225cn 的帖子

第47条第二款: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没有说必须发出全面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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