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yalda 于 2011-8-12 22:29 编辑
感谢楼主提供的真题,考试难度不小,灵活度高,希望奉献更多的真题。
本人试着作答第1和第2题。
1、某上市公司发行时公布了盈利预测,结果盈利实际实现情况较预测大幅减少,投资者投资后损失惨重,则:
A、
上市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B、投资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赔偿
C、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证明无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D、为盈利预测出具审核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除证明无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作答: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A、B选;C不选,保荐机构的董监高未在承担责任主体范围之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此,D选。 2、A公司的大股东K隐瞒其是C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使得A董事会同意对C提供担保,M是A公司的小股东。最后A因该担保而破产,问
A、 K是否要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 K是否要对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 K是否要对M承担赔偿责任
D、 M是否以其出资为限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作答:本题是主要考察公司法第二十条的理解。该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该条的规定,滥用股东权利的大股东K需要对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大股东应对股东M承担责任。因此,选B、C,不选A。理由如下:公司法对“法人人格否定”设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即只有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责任的主观恶意,并且存在逃避债务的事实,还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从题目给出的信息来看,大股东K并不满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要件。其隐瞒C为实际控制人的情形而为C提供担保,该行为属于基于正常商业目的的关联交易,大股东K并没有挪用、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也没有与公司存在财产、财务、业务混同的情形,因此K不需要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M股东基于股东有限责任法理精神,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A公司承担责任,因此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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