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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shh1982

[模拟出题] 每股收益(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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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09:5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楼主的问题,认为:
1、配股属于需要重新计算的情形之一。按调整系数调整比较前期每股收益。
2、但是,配股的重新计算不是按调整后的股数,而是按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所以,判断结果: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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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09:5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哎,你们这帮孩子呀,不做做研究就开始吵吵

二、每股收益的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等规定,在年报中按以下原则计算并披露最近三年的每股收益:
(一)报告期内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因IPO、增发、配股、股权激励行权、股份回购等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根据股份变动的时间对股本总额进行加权平均。
在报告期结束后、年报对外披露前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发生上述变动的,利润表和年报“主要财务指标”中列报的最近三年每股收益无需为此调整,各年度的每股收益仍按各年股本总额的加权平均数计算;但是,上市公司应在年报“主要财务指标”中增加披露报告期(T年)“按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每股收益”,按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每股收益=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最新股本总额。
(二)报告期内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因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或并股等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应按调整后的股本总额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即调整以前年度的每股收益)。例如,上市公司在T年度内实施了每股送转C股的送股转增方案,T-1年度、T-2年度调整前每股收益分别为A和B,则在披露T年年报时,T-1年度、T-2年度的每股收益应分别按调整后的每股收益A/(1+C)和B/(1+C)列报。
在报告期结束后、年报对外披露前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发生上述变动的,利润表和年报“主要财务指标”中列报的最近三年每股收益需进行调整,各年度的每股收益应以调整后的股本总额重新计算。

明白了吗您呐~~

点评

娘的,天天上论坛,天天受打击.膜拜!  发表于 2012-7-6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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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4金币 +8 +10 +22 +10 收起 理由
最爱武昌鱼 + 3 + 2
jolyt + 10 + 10
ywbj + 5 + 5 NB得一塌糊涂啊
rainiefield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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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00:4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eidaeida 于 2011-8-15 00:47 编辑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1年6月15日修订)(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2011年6月15日)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
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的规定,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和金额,对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提供必要说明,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非经常性损益及其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核实。
上市公司在年报全文和摘要中披露最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时,最近三年涉及非经常性损益的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规定的非经常性损益最新统一口径披露。
二、每股收益的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等规定,在年报中按以下原则计算并披露最近三年的每股收益:
(一)报告期内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因IPO、增发、配股、股权激励行权、股份回购等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根据股份变动的时间对股本总额进行加权平均。
在报告期结束后、年报对外披露前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发生上述变动的,利润表和年报“主要财务指标”中列报的最近三年每股收益需为此调整,各年度的每股收益仍按各年股本总额的加权平均数计算;但是,上市公司应在年报“主要财务指标”中增加披露报告期(T年)“按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每股收益”,按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每股收益=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最新股本总额。
(二)报告期内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因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或并股等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应按调整后的股本总额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即调整以前年度的每股收益)。例如,上市公司在T年度内实施了每股送转C股的送股转增方案,T-1年度、T-2年度调整前每股收益分别为A和B,则在披露T年年报时,T-1年度、T-2年度的每股收益应分别按调整后的每股收益A/(1+C)和B/(1+C)列报。
在报告期结束后、年报对外披露前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发生上述变动的,利润表和年报“主要财务指标”中列报的最近三年每股收益需进行调整,各年度的每股收益应以调整后的股本总额重新计算。

题目最好修改成如何列报比较合适,不然会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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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01: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jjinan2010 于 2011-8-15 01:22 编辑

这个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事项,不重新列报,增加重新计算的批露;
不影响金额只影响结构的事项,重新计算调整列报;


顺便问一句,有你们这些牛人不看的法规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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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01: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理解不太准确,增加披露报告期(T年)“按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每股收益”,还是要重新计算的,只是利润表和年报“主要财务指标”中列报的最近三年每股收益无需为此调整。所以对题目的设问角度理解会产生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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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明白你的意思了,谢谢  发表于 2011-8-15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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