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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itandrun

[历年真题分析] 短线交易【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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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08:54: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ainiefield 于 2011-8-24 08:5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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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不需要把两笔分开,虽然这样比较严格,但是现实中如果在一段时间同时出现多笔交易,会比较麻烦。而且,现在法规对这种情况也没有出细则规定,我认为可以利用平均价格来计算。下面是昨天联发股份刚刚发布的公告。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1年6月30日,上海港鸿持有本公司流通股19,560,000股,限售股0股,合计持有股份19,56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9.06%。
    经本公司核实,上海港鸿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2011年7 月8日至2011年8月22日,上海港鸿由二级市场卖出本公司股票4,052,800.00股,卖出股票平均价格为18.03元/股;
    ]2011 年 8月 22 日,因操作失误,上海港鸿由二级市场买入本公司股票3,400股,该笔交易价格为16.87元/股,此操作构成了短线交易。
    8月22日至8月23日,上海港鸿由二级市场又卖出本公司股票100,600股,卖出股票平均价格为16.86元/股,与8月22日的买入行为又构成一次短线交易。
二、对本次违规短线交易情况的处理


上海港鸿第一次短线交易产生收益(18.03-16.87)*3400=3944元,第二次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买入均价为 16.87元/股,卖出价为 16.86元/股),公司已将本次收益收回。上海港鸿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短线交易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在未来六个月内不再买卖公司股票。





点评

有一点疑问:如何确定多次交易的区间?案例中为何取7.8-8.22作为卖出区间?个人认为这样容易留下操作空间,违规方可以通过选取区间来达到调低卖出价格、调高买入价格以减少获益计算的目的。请指教。  发表于 2011-8-24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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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大狼 + 10 谢谢你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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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09:0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灰大狼 的帖子

这个证监会确实没有规定,我觉得确实会给发行人操作的空间。但是一般情况下,由于短线交易是比较敏感,也不至于出现太离谱情况。我觉得一般就是考虑在合理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同向买卖行为就可以了。

点评

谢谢你的解析!顺便问一下,案例中8.22买入的3400股已计算了所得,为何8.23又要计算一次?按常理这3400股买入后只能被卖出一次,要么跟前面的计算要么跟后面的计算,为什么计算两次呢?  发表于 2011-8-24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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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09: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obutainime 于 2011-8-24 10:34 编辑

借问一下 ,6个月到底是如何规定的,日期是算头也算尾?
感觉如果是2月10日,那6个月应该是8月9日(只要买点和卖点都在6个月内就算)

有人帮忙回答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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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5:34:59 | 显示全部楼层
1)应当收回,5000*(10-8)=10000;
2)应当收回,5000*((9+8)/2-8)=0。

原因讨论:1)在7月10日卖出,触发处罚条件时,落入6个月交易期的买入价为8,卖出价为10,交易量为5000;2)7月10日就已经触发处罚条件,但是7月20日也在6个月期间内,因此买入价为8,卖出均价为(9+7)/2=8,因此没有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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